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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热点”之后劳工权益维护如何被监督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浅谈热点之后 2011-10-24 10:42:54
摘要:近年来,国际劳工权益标准不断完善和推行,已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然而进入2010年以来,深圳富士康密集的“数连跳”事件,将企业与劳工之间的利益矛盾再次激化,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成为一

作者:梁煜)摘要:近年来,国际劳工权益标准不断完善和推行,已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然而进入2010年以来,深圳富士康密集的“数连跳”事件,将企业与劳工之间的利益矛盾再次激化,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成为一个需要继续反思的话题。脱离跳楼热点之后,仍将劳工权益维护意识放在关注点上,仍将劳工权益维护的监督工作做好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富士康;劳工权益;维权监督

当富士康“跳楼门”风波暂时平息,劳工权益一词再度被淹没在众多热点中。在富士康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之前,劳工权益维护意识一直不温不火,并未形成全社会的整体监督氛围。当媒体对富士康事件失去新鲜感之后,我们更应该重新审视劳工权益监督工作。怎样才能将劳工维权意识贯彻始终,协助和约束企业正确对待劳工权益维护,是我们需要深刻反思的。

一、代工工厂模式催生了“三低”现象。

作为以代工商业模式经营的富士康来说,国际客户早就把供应链上的账目算盘打得很细,生产资料如厂房、机器的费用很难再压缩,所以富士康要想创造更高经济利润,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力成本。就工作强度、加班时间、薪酬福利而言,深圳富士康远称不上“血汗工厂”。然而跳楼事件却使大众对其内部劳工待遇进行了深究。现象之一:低工资。富士康中国总部副总兼运营总监李金明表示,2010年7月1日前,公司坚持580元的最低标准,7月1日后会上调至700元。但仍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现象之二:低休假。深圳富士康实行轮岗制,换人不停机,劳工休假时间很难保证;现象之三:低交流。其管理模式上的军事化,推行严格的层级制,这使得员工工作行为缺乏自由性,生活交际圈窄小。“三低”现象的存在,使得劳工权益维护工作很难执行。

二、我国劳工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

其实我国劳工权益维护仍然存在多方难题: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如性别歧视、户籍歧视、身高相貌歧视等;不少业主扣押职工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等强迫劳动现象仍然存在;枣庄薛城区防备煤矿“7•6”火灾事故,将劳工职业安全权又提上台面,苯中毒导致的白血病、粉尘造成的尘肺病、瓦斯爆炸造成的伤亡事件屡见不鲜;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规章制度的具备,并未完全落到实处,随意加班加点现象随处可见;《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很多企业工资水平低下且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一直以来,各种侵害劳工权益情况屡见不鲜,深圳富士康事件只是其中一例。

三、整体提升劳工权益维护的监管力度

上述侵权现象的存在,是多方原因造成的。从劳工自身角度看,法律意识淡薄,维权主动性不强;从企业角度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劳工正当权益;从第三方角度看,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社会协同度不高……这就需要我们在解决问题中引以为戒,避免重复错误。

1、劳工自身要监督举报。

作为劳工权益维护真正的直接受益者,劳工自身应该整体提高权益维护的自觉性。对于侵犯劳工基本权益的种种行为进行法律方面的辨识,及时对相关行为提出质疑,并适时向各级部门或机构提出援助申请,在寻求外界力量协助的基础上维护自身权益。当然,劳工自身对于侵权行为绝不能一再忍让、坐视不管,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将会更好地维护切身权益,对企业侵害行为进行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

2、企业工会要监督负责。

严格意义上来讲,企业工会从机构性质上来看不属于行政机关,因而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直接通过自己的举措阻止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虽然无法进行直接的干预与制止,企业工会也应该是劳动法执法的监督者。作为劳工权益维护的第一帮手,企业工会应该切实关注劳工的工作现状与生存境地,密切保持与劳工的联系,及时发觉劳工权益维护情况。力争实现在雇主克扣拖欠工人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肆意侮辱虐待工人等侵权行为出现后,工会第一时间出面负责维权,并为劳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提供援助。

3、劳动监察部门要监督引导。

政府机关作为人民利益的捍卫者,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劳动监察机构既要履行政府的职能,又必须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得收入以维持生存,劳动监察机构的这种双重性质对其在劳动执法中的地位、功能和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现实中,由于工会系统无法承担劳动法律执法监督的角色,劳动执法的任务便全部落在了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身上。既然劳动监察部门承担劳动法律执法监督的角色,就应该加大对企业的约束和引导力度,担负起监督劳工权益维护工作的主要责任。在这其中既包含对于劳工权益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对劳工维权意识的培养,又包括对企业工会的引导,更为主要的是必须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工权益维护方面的践行状况做出全面、细化的监督,调查发现各种侵权行为,并对其进行规劝与整治工作的引导。

4、社会力量要监督协助。

随着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协调作为重要的参与力量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大众媒介为主的社会机构或者团体的参与,将使劳工权益维护更加具有可行性,也将很好地监督企业劳工待遇的公正性、公开性,从来有利于相关部门综合把握劳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整体进度。

劳工权益维护应该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而不应该随着“热点”、“焦点”时热时冷。劳工权益问题的解决,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期间需要社会各界群策群力,需要各级各方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创造一个和谐、融洽的企业与劳工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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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庆松.当代劳动关系理论及其最新发展[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2.

单位名称:烟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地址: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号管委行政中心443室

作者简介:梁煜,男,1981年4月,山东省龙口市人,中国农大毕业,现工作单位烟台开发区劳动监察处,身份机关干部,学历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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