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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交警大队浅谈如何强化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浅谈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岚皋县交警大队浅谈 2011-08-11 15:38:56
  (通讯员:刘小志)今年以来,岚皋县交警大队先后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5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成功侦破,对于维护交警部门的公信力和群众权益,避免引发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交通事故处
  (通讯员:刘小志)今年以来,岚皋县交警大队先后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5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成功侦破,对于维护交警部门的公信力和群众权益,避免引发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总结了一系列经验。下面结合岚皋大队事故处理工作,谈谈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几点的看法: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性
  一是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一方面,逃逸事故一旦造成人员死伤,则死、伤者的丧葬费、医疗费往往不能到位;另一方面,如因肇事者逃逸,未能及时报案的,延误了伤者的抢救时间,致使事故损失扩大。至于财产损失、经济补偿等其他问题就更得不到解决。
  二是交警部门事故处理工作难度增大。多数逃逸事故线索不多,加上当前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愿配合调查,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侦破难度非常大,部分死、伤者的家属为了葬丧费、医疗费等问题缠着党委政府、交警部门不放,扰乱了党委政府、交警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是社会负面影响极大。逃逸事故中如遇到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点法律意识的,可以自筹医疗费用设法抢救,至少不会动不动就针对交警部门发难;如遇到法制意识淡薄或重大以上逃逸事故,往往会使死伤者家属产生过激情绪,抬人堵门、扛尸堵路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二、交通肇事逃逸形成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一是存在侥幸心理。交通肇事的时间和地点是多数肇事驾驶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肇事者认为不会有目击者的,则逃之夭夭,或认为就算有目击者,也不会有人去举报揭发,因为世人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没有证据,交警部门就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事故自然也就不了了之。
  二是担心无力承担医疗及赔偿费用。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没有投保的机动车辆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驾驶人,事故发生后,若遇伤者伤势较严重的,担心高额的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费用自己难以支撑。因此,不是不愿负责,而是负不起责,唯有“冒险”逃之,实在没逃脱再说。
  三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未办理证件或证件不齐的驾驶人或饮(醉)酒驾驶、造成人员死亡等事故。部分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受伤,但因其肇事者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未登记注册、未定期检验、未投保交强险等原因,担心车辆被交巡警部门暂扣追究行政责任;对于饮(醉)酒驾驶、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则担心既要承担高额赔偿同时还要面临“坐牢”的刑事责任。
  四是担心遭到“勒索”。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外地车辆或夜间、恶劣气象条件下人员稀少路段。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精神高度紧张,担心自己遇到抢劫、“碰瓷”等情形,或者害怕遭到被撞者亲属的殴打、报复、纠缠等,只好慌乱中选择弃伤者于不顾,驾车逃离现场。
  (二)客观方面:
  一是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发生交通事故或目击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知道如何报警、采取何种措施,有的目击者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视而不见,漠然处之,从而丧失了追逃和侦破的最佳时机。遇到交警部门调查取证时,消极应付或干脆说不知道,致使调查取证工作受阻。
  二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不高。受地理环境复杂、偏僻地区道路通行条件改善、侦查技术手段不高、案件线索中断等各种因素影响,部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工作始终没有进展,肇事者仍逍遥法外,从而加大了肇事逃逸的机率.
  三是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不够。一方面,对已查获的肇事逃逸案件,在作出处理时因受各种社会因素、事故处理需要等影响,致使行政、刑事处罚不到位;另一方面,对未侦破的肇事逃逸案件,受办案经费、案件线索中断、事故损失轻微等因素影响限制,致使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无法开展,也就形成不了打击。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防范对策
  (一)建立健全可行性较高的逃逸事故侦破工作机制。从目前情况看,我们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日常的交通管理工作上,没有完全把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列入重要议程。虽然有专门的事故处理人员,但限于警力,仅能应付一些日常的事故处理,一旦发生重大肇事逃逸案,只能临时抽调办案人员,放下日常工作投入侦破,以致贻误战机,甚至在侦破工作出现人力、物力严重不足时不了了之。因此,要制定侦破预案,抽派一些政策法律、业务水平较强,具有一定观察分析事物能力和刑侦技能的人员,组成侦逃小组,其他相关部门协助。作为应急力量,这些人员平时负责各自的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一旦出现肇事逃逸案件,能够迅速集结,根据案情迅速投入查缉工作。
  (二)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具有流动性大、涉及面广、证据消失快的特点,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强交警部门内部单位的协作,还要加强公安机关各警种、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合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同时,加大广大民群众的宣传、联系与协作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法制意识,并积极争取其对侦查工作的支持配合,一旦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在一定区域内尽快形成堵、拦、追平面立体型拦截网络,让逃逸者无处遁形。
  (三)发展建立事故报警联络点。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开展的“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和日常工作,逐步发展建立一批事故报警联络点,以便发生逃逸事故时能立即报警、及时准确、有效地提供案情和线索或者在情况允许下直接追击逃逸车辆,并协助交警部门维护现场秩序、救助伤员、寻找目击者,为交警部门追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注重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保存。一般情况下,肇事驾驶人由于惊慌失措等原因,难免在事故现场遗留各种痕迹、物证以及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微量物证(例如:玻璃碎片、轮胎花纹、油漆片成份、足迹、血迹、毛发、其他散落物或遗留物品等等),这对于查缉肇事车辆、驾驶人或者证实犯罪基本事实将会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勘查事故现场时一定要谨慎提取保存。
  (五)加大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打击力度。交警部门应当排除干扰,凡侦破的逃逸案件,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重大事故肇事驾驶人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一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重大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处理、媒体曝光等形式,以此教育其他驾驶人;对一般逃逸案件,直接由交巡警部门报审核部门行政拘留,并从重量刑,并依法暂扣、吊销其驾驶证,以形成强大的法律高压线。
  (六)加大“三无”车辆的查处力度。交通肇事逃逸,对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的受害者来说是很不幸的,灾难降临意味着平静的生活从此打破,甚至终生生活不能自理。如果所有的机动车都能按要求投保、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都能办理驾驶证,必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受害者的权利、缓解受害者的医疗救治危机,肇事逃逸事故也必将有所减少,事故发生率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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