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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对策探析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浅谈审判管理制度 2011-08-17 16:55:32
  研究室刘春莲
  研究室刘春莲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两为’工作主题和落实‘三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随着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新科学技术的不断应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的部分审判管理规则已经与当前审判实践不相适应。只有不断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开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
  一、审判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基础
  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管理的核心任务,一直是法院管理工作的中心,其存在既有充实的理论基础,又符合现实的紧迫需求。
  (一)审判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1、权力监督理论。司法审判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在其行使过程中必然要受到制约,正所谓“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而这种制约一方面来自于外部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则来自于权力运行机制内部即制度本身的制约。可以说,审判管理制度就是一种从内部对权力运行的一种监督机制。从制度设计上,做到“三分离”,即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逐一分离,从而有效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引发的不正当行使权力、杜绝司法腐败,真正实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
  2、公正与效率辩证关系理论。公正与效率一直是司法追求的两大目标,二者在司法活动中不仅各具独立的价值,而且相互之间又具有互为一致的内容。公正就是坚持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效率则意味着作出迅速、公平、高质量的裁判。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公正,单纯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对整个司法价值的损害,二者应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统一。如何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构建审判管理制度无疑是一种有效途径。审判管理制度,通过设立独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简化法官办案的程序性事宜,使法官全身心地致力于高质审判,从而有效平衡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辩证关系理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二者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通过一步一步行使法定程序,保证程序上的正义,是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打好坚实基础,而实体正义又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要求,过于注重程序,耗费大量时间而得来的实体正义,无疑是一种非正义,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约翰•罗尔斯曾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分蛋糕。两个人要分一块蛋糕,各得一半,怎么样才能分得一样多?就需要设置“切蛋糕者后拿蛋糕”这样一个程序。因此切蛋糕者会努力把两块蛋糕切得一样大。如法泡制,构建审判管理制度可以在制度设计上很好地处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在程序上讲究合法、高效,在实体上讲究正义,从而将二者有机统一,最终实现司法高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现实基础
  一方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与过去相比,旧有的部分审判管理体制还只是针对过去审判流程的要求,很难符合现行审判体制之需,所以,建立规范、高效、透明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成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内在需求。只有不断更新审判理念,更新审判管理流程才能有效实现司法职能。另一方面,现行审判体制还存在诸多弊端,也迫切需要建立符合新形势、新实际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比如“长官意识”浓厚、法院人员进出不顺畅、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机制不科学,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人情浓厚、关系庞杂等等,解决上述各种问题就需要有非常行之有效的审判管理。
  二、当前审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当前的审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质量与效率评估三大块,而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为基本、重要的功能。审判流程管理的内容包括:对案件立案、送达、庭前准备、排期开庭、结案、检查、归档等等不同阶段的监督与衔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社会大众对法院审判工作高效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建立起规范、高效、透明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一)统计年度内办案均衡度不高
  在司法实践中,均衡办案大体包括两个方面,即均衡分案和均衡结案。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受理案件本身具有不可预知性,再加上一些基层法院使用的随机分案系统,不能识别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常常将一些疑难案件分给同一位办案人员,使得办案法官叫苦连天。在结案方面,一个统计年度内,结案数量前低后高,一些法院年初的结案数量为零,到了年末的两个月结案率有的法院会达到200%,法官的办案压力逐年递增,错案也相继不断发生,办案法官身心俱疲,严重影响了审判效果。
  (二)审判质量、效率有待提高
  从当前大量的审判实践来看,多数基层法院案件的当庭宣判率极低,占结案总数的5%都不到,调解结案率很低。当庭宣判率是反映法官独立审判能力的有效指标之一,而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是由未参加庭审的庭长、院长、审委会做最后定夺,而他们做最后定夺的依据就是案件承办人在庭审中所收集的,可能带有一定误差的证据,由此而产生的上诉改判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等,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再加上办案人员受以往办案风气的影响,责任心不强,只要是不超过审限就可以不紧不慢地审理,“多做多错”的思想在法院系统内蔓延,严重制约着审判效率的提升。
  (三)审判管理技术上还存在瓶颈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对法院审判管理也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信息技术在审判中的广泛应用,要求有相应管理技术和管理人员在审判中积极发挥作用,但是在法院实践之中,一方面由于法院这类国家机关的薪金福利、待遇相较于企业而言,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因为法院审判管理所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综合性更强,所以使得法院内审判管理综合性技术人员十分缺乏,已经成为了提升审判管理水平的新瓶颈。
  (四)不当干预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之中,依然还存在着大量的亲情案、上下级案件。一些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人脉关系大搞人情案;个别离退休人员对案件的审理不适当地干预,加重了案件不公正的可能性;地方政府利用其在财政上的牵制作用,不当干预法院案件的审理等等。由于审判实践之中人员监督不到位,大众媒体对这类灰色地带涉猎甚少,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督。受害民众对于自己的损害,只能通过上诉、上访等手段来维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撼动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五)各审判流程之间衔接不够紧密
  当前一些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各项工作还没有走上正轨,再加上当前法院内相关办案人员对网上办案系统的应用还不够熟练,网上应用水平还不够高,致使大量案件在网络上滞留,变相拖长了审判时间,现行审判绩效评查多以网上评查为准,致使法院的审判效率未能真实体现。现在所提倡的“三分离”制度,即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其核心要求是分权制衡,但在具体操作中,因未能有效细化监督、制约的相关规定,致使各诉讼环节流转不十分顺畅,各部门间协调配合不足,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严重影响着办案效率。
  三、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完善审判管理制度,要综合运用各种理论,合理推敲,反复实践,逐步改进审判管理的各方面工作,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在理论上,要把握好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运用好权力制约理论,不断提升审判管理的水平。在审判管理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人的潜质。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运用好节点式审判管理系统
  当前法院系统所推行的网上办案为审判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通过网上办案,将案件的所有流程都置于审判流程管理员的掌控之下,从立案到分案、移交、审判,再到最后的执行,各个环节都保证在有效的监督之下。通过节点控制实现对办案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尽可能地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及时解决。有效解决当前法院办案存在的结案不均衡,时松时紧,前松后紧,常常突击结案等不良现象。在运用节点控制系统的同时,还应当改变过去的法院之间绩效的评定标准,不能仅以年终结果为标准,应当将评定设置到各个阶段,最后再加上年终的总成绩,得出最终结论。
  (二)提高办案人员质效意识
  当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普遍增加,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之下,我们应当更好地整合现有的各方面资源,合理配置有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这样就要求,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的质量、效率意识;加大宣讲均衡办案的优势、好处,克服不均衡办案的不利影响,有效提升法院定分止争作用发挥的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办事拖拉、没有责任心的办案人员的惩戒,可以采用经济上的制裁,亦可采用限制晋级等措施,综合核定办案人员的优劣,取长补短,提升法院的综合办案能力,实现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加大审判管理技术的研发、人员技能培训
  当前法院系统所采用的审判管理技术应用系统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宜之处,比如法院审判管理与应用技术的更新速度赶不上法律的更新速度。一些新增罪名一般都会在法律颁行之后的3、4个月才会更新。一些管理设置的不尽合理,案件归口设置、立案案由、结案方式、案件类别等等的设计,从某种角度上讲,与当前法院实际还存在一些距离,应当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进一步研发,从而有效促进法院审判。同时,要加大对法院审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特别是在基层。当前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占据了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总数的大部分,所以为进一步促进法院第一线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应先提升基层法院相关技术的应用水平,对于可能存在的不足要逐一改进,从而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院队伍整体素质的大幅提升。
  (四)多方面开展对案件、办案人员的监督
  对于依然存在的对司法审判不当干预的现象,我们要在主观上加深认识,既要从内部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又要引进外部各界对司法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在法院内部,我们应当积极运用现有的审判管理技术,适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对裁判文书、案件流程等等要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员要给予应有的惩戒。另外,要将法院文书、规章制度等依法进行公开,做到“公而有度、开而有序”,保证法院工作自身质量的同时,为与外界交流提供平台。在对外公开的基础之上,积极鼓励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大众传媒对司法权的公正、有序行驶给予监督,减少人情案、关系案、上下级案等不公正案件发生的可能性。最终从内而外,有效杜绝不当干预司法现象的发生。
  (五)制定相应的程序间衔接机制
  “三分离”制度的设计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协调机制在其间发挥作用,势必会影响到法院职能的发挥,甚至会危及到司法权威。所以,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要制定出与“三分离”制度相适应的衔接程序,保障各诉讼环节流转的渠道畅通,减少中间环节的时间耗费。对于存在问题的部门、个人,要及时给予处罚,对于屡教不改的同志,要采取调离、调任、降级等惩治,保障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制度设计上,既要符合当前的审判流程管理实际,同时也要以科学的分析预测评估为前提,从而真正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诚然,当前审判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审判管理职责不清,规章制度设置不科学,内容不全面等等,但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保持一种积极、乐观的态度,任何事物在其发展之初,都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有解决问题的决心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只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结合相关理论知识,进而不断提升审判管理职能,更好维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2010年8月10日,在全国法官专题研讨会上发言。
  [2]王胜俊,《创新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2010.08.18,人民网。
  [3]贺志安,《对审判管理的几点想法》,2011.03.25,http://wenku.bai
  du.com/view/7c04a900de80d4d8d15a4f53.html
  [4]刘宏、张永军,《人民法院均衡结案应从四个方面入手》,2010.11.05,http://www.cnr.cn/hnfw/fzpd/sflt/201011/t20101105_507276036.html
  [5]谢圣华,《抓审判管理促审判质效——访北京朝阳法院院长李瑞翔》,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3/03/content_23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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