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园条例》提交审议政府投建公园禁设会所
昨日(7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西安市公园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和依托历史建筑建设的公园,禁止设立会所、夜总会等高档商业设施,违反本规定者,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园入口处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禁止行为警示牌;园内的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园内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园内的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园内的各类标牌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备,标牌文字应当用规范的汉字并有外文对照。
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进行,晚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产生较大音量的乐器、音响和器材。公园管理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记者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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