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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芈月传》署名权纠纷案开庭 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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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署名权纠纷案电视剧 2016-07-20 11:52:07
电视剧《芈月传》署名权纠纷一案18日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蒋胜男诉被告王小平和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认为两被告侵犯其作为原著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以及《芈月传》电视连续剧编剧的著作权。
新华社温州7月19日专电(记者段菁菁 熊茂伶)电视剧《芈月传》署名权纠纷一案18日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蒋胜男诉被告王小平和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认为两被告侵犯其作为原著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以及《芈月传》电视连续剧编剧的著作权。

原告蒋胜男主要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在电视剧官方海报、片花上载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停止在电视剧、发布会、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等。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正当。花儿影视与蒋胜男于2012年8月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双方律师争执的焦点围绕合同的一项条款:若乙方作品的时间和艺术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聘请新创作人员在乙方完成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有权决定编剧署名的顺序。

被告方认为,蒋胜男创作的剧本未能达到剧组要求,后找到王小平,后者极大地提升了蒋胜男剧本质量,鉴于王小平对剧本的重大贡献,决定署名为“总编剧”。而原告方表示,蒋胜男从2012年9月到2014年3月共53集剧本全部交付完毕以后,花儿影视并未提出对剧本不满意及相关修改意见,其聘请新的创作人员的前提不成立。即便有权决定署名顺序,也没有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

双方争执的另一焦点在于海报、片花是否属于署名权受保护的范围。被告方认为,署名权行使的载体应为作品本身,法律并未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而原告方表示,海报、片花是电视剧播出之前表明原著作者身份的最重要的媒介,是观众了解作品的载体,因此也应纳入到署名权保护的范围。

原告蒋胜男于2015年4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因《芈月传》尚未播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待电视剧播放完毕再恢复审理。由于案件复杂,法院先后召开3次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进行侵权比对。

  此次庭审持续了一天,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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