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高院公布8起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阐释其警示意义
案例五:市民与警方发生争执 凤翔县公安局被确认违法
2000年12月4日,原告刘根虎与黄宏武发生撕打,凤翔县公安局石家营派出所派两名干警传唤原告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原告拒绝,两名干警拉其手腕时发现原告身上有菜刀,遂给其戴上手铐,原告反抗并挣开手铐,两名干警又给原告戴上第二副手铐并将其带回。下午5时左右,才将原告带到办公室处理,期间原告与两名干警发生过争执。
原告因在派出所期间受伤,诉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治安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在诉讼期间经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法院裁定,被告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行为应确认违法,赔偿原告刘根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案例六:扣押水果全腐烂 镇坪县建局城建监察大队成被告
原告史克现、黄金丹在镇坪县城关镇一丁字路口摆摊贩卖水果,被告陕西省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城建监察大队于2014年5月将二人的水果及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并责令二原告次日到被告单位接受处理。次日,原告史克现到被告单位,但不接受处罚。后被告未解除扣押亦未将所扣押水果作变卖处理,致使被扣水果全部损毁。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扣押违法,赔偿因此所受损失12343元,退还被扣相关物品。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行政赔偿之诉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七:拆除前未实施公告 高陵区政府被判行政违法
2013年12月18日,张胜利取得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2012年10月3日至2029年9月30日。2013年8月5日,原告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同年9月14日,张胜利在承包的土地上占用480平方米开始修建养猪场。同年12月13日,高陵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原告送达县整治通字【2013】267号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限令原告三天内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12月17日下午3时,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带领三十余人用装载机对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实施了拆除。张胜利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养猪场实施拆除前,仅下发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未予公告,且没有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书,直接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违法了法定程序。遂判决,高陵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7日拆除原告张胜利养殖场的行为违法。高陵区人民政府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法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未满吴起县政府强拆违法
2012年8月1日,吴起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中央红军长征胜利纪念园附属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苏小红、侯新建、冯保在内的225户(352间)房屋进行征收并公告。
按照《中央红军长征胜利纪念园附属工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的通知》执行,要求被征收人在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原告在内的部分被拆迁人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4月27日,被告吴起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在内的13户被征收人作出《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红军长征胜利纪念园附属工程徐海定等13户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决定》,并告知被征收人不服该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4月28日,将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原告,原告拒收。2013年5月30日,原告的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2015年4月14日,原告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原告享有的法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前,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是在2015年5月30日前即2015年4月14日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吴起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30日对原告苏小红、侯新建、冯保的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吴起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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