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高院公布8起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阐释其警示意义
案例一:没有法律职权依据商州区政府强拆败诉
2011年,商洛市人民政府进行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屈某房屋坐落在商州区西街,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2012年10月15日,屈某之父以屈某的名义与商州区旧改办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书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
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屈某)必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甲方(商州区旧改办)。协议签订后,屈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2013年8月14日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屈某于2015年5月31日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确认被告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的房屋。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商洛市政府迳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屈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职权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拆除屈某位于商州区西街原13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屈某要求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未催告未发强制执行决定住建局强拆败诉
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
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的报告后,于10月21日立案,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违法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判决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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