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高院公布8起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阐释其警示意义
案例三:西安质监局错将“串货”定为“假冒” 被判行政违法
2008年10月15日,昌隆公司委托他人从佛山载龙陶瓷有限公司购买了载龙牌瓷砖782箱,货到西安后,昌隆公司委托百花鑫隆陶瓷加工厂进行加工处理。
2008年10月24日西安质监局稽查总队接举报称,有500余箱假冒载龙陶瓷的产品。质监局当天下午遂派执法人员到该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陪同人员佛山市载龙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初步鉴定,该批瓷砖在包装上和佛山市载龙陶瓷有限公司产品存在差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以昌隆公司该批瓷砖涉嫌存在“质量嫌疑”问题,对该批瓷砖进行了扣押,扣押期限三个月。
质监局委托佛山市载龙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扣押瓷砖进行真伪鉴定。当年10月27日佛山市载龙陶瓷有限公司向质监局出具证明称上述所扣押载龙牌瓷砖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昌隆公司被扣押的这批载龙牌瓷砖是从广东调拨到西安的,经多次和厂家了解才知这批瓷砖是真品,不是假冒产品。2009年1月19日质监局经调查,认为扣押昌隆公司的瓷砖为“串货”,遂解除对昌隆公司上述瓷砖的扣押,井送达给昌隆公司,要求昌隆公司拉回被扣瓷砖,昌隆公司拒绝拉回。
2009年1月20日昌隆公司向质监局递交了上述瓷砖的发票及调拨单。昌隆公司不服质监局(西)质技监封字[2008]第4035号《质量技术监督扣押决定书》,以扣押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质监局超越职权等理由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昌隆公司的诉讼请求。昌隆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质监局既不能认定该批瓷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也不能说明这些瓷砖具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仅以佛山市载龙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初步鉴定,即该批瓷砖在包装上和佛山市载龙陶瓷有限公司产品存在差异为由就实施了扣押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本案中,质监局在昌隆公司2008年10月27日向其提供了该批瓷砖的调拨单传真复印件的情况下,也不及时了解或采集证据证明该批瓷砖存在问题。
同年12月23日质监局从举报人处得知被扣瓷砖是真品,并非假冒产品,但该局直到2009年1月19日才作出解封决定,其行为属于怠于履行职责,损害了昌隆公司的利益。遂判决: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9)莲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二、确认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西)质技监封字[2008]第4035号《质量技术监督扣押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质监局承担。
案例四:未与拆迁户达成协议强拆房屋 渭南市临渭区政府行政违法
2009年10月,渭南市委、市政府决定由临渭区政府组织实施中心城市老城区东入口区域综合改造项目。临渭区政府成立了渭南中心城市老城区东入口改造项目指挥部。
由于该区域位于向阳街办的行政管辖区,临渭区政府决定该改造工程中涉及拆迁房屋的项目,由向阳街办实施。向阳街办为此成立了向阳街办拆迁指挥部。
2010年6月,渭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12月27日向向阳办拆迁指挥部颁发了渭拆许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后因拆除期限届满,渭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将拆迁期限延长至2012年4月1日。
姜东草在临渭区向阳街办抱丰一组有住房一幢,在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内。在拆迁和多次协商过程中,姜东草认为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项目、数额均不尽合理,始终未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2年3月21日,向阳街办拆迁指挥部向姜东草送达了《通知》,要求姜东草在2012年3月23日之前,尽快与拆迁指挥部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姜东草在接到通知后仍未就拆迁补偿事宜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协议。
在此情况下,临渭区政府即于2012年3月23日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姜东草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姜东草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临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姜东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临渭区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临渭区政府未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姜东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即于2012年3月23日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姜东草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同时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临渭区政府在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与被上诉人姜东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实施了拆除姜东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拆除行为违法。临渭区政府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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