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水协议,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阻碍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抢修和维护。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当承担漏水费用及因漏水导致的其他损失。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月18日之前,您可将意见或建议寄信至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或发送传真至86788348。(记者郭欣)
稿件发布与内容纠错:18309209791
行风监督电话:15529092222
创意策划与直播服务:15667159999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kjw@kjw.cc 029-8969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