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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万资金打水漂 谁为银行“飞单”买单

行动教育
来源: 标签:水漂资金银行 2015-07-15 11:56:50
近年来,随着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的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中国财富管理已经进入了爆炸式增长的黄金时代。然而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频频曝出飞单案件,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余,

 广发银行的“飞单”谁来买单

    虽然广发银行“飞单”案件尚未进入正式诉讼阶段,但随着银行“飞单”纠纷的增多,可以预见未来会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走入诉讼程序。现在我们就以广发银行的“飞单”事件为例,基于已公开的事实,明确各方权责,看一看谁来为这些“飞单”买单。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在本案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客户(投资人刘女士等5人)、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不同支行)、银行员工(存在“飞单”行为的某支行副行长、销售经理)、第三方机构(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先,银行负责还是银行员工负责?

    广发银行事件中,在结果的处理上广发银行开除了相关的员工,这似乎是在对外宣称这件事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本身无关,但这样是否能撇清银行本身的责任了呢?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广发银行员工和广发银行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关系。

    所谓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此事件中,根据一般常识判断,我们在银行内被银行员工推荐理财产品,通过广发银行的账户向员工提供的指定账号打款,入伙协议系银行员工提供,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广发银行拥有代理权。银行员工作为表见代理人,其行为应当视同银行的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能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违法,且有证据证明广发银行或者向其推荐理财产品的银行员工明知第三方机构的违法活动仍然进行销售的,广发银行应当就刘女士等5名客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通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是在发行人(第三方机构)、担保机构、投资者(客户)之间分担。如果无法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是违法的,那么广发银行作为代销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也只负有代销责任,受损害客户的损失难以向广发银行主张。

    其次,客户与第三方机构(即刘女士等投资者与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

    如入伙协议上有第三方机构的盖章及刘女士的签字,且刘女士的入伙经过了全体合伙人的同意,那么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方正式成立。如果合伙关系没有成立,那么入伙协议就有可能只是挂着吸收有限合伙人幌子的借款协议。

    依据《民法通则》,如果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那么刘女士等人就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入伙协议被认定为借款协议,那么刘女士等人除了可以向第三方机构主张返还本金外,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约定的固定收益中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

    最后,除了民事责任以外,广发银行“飞单”事件的相关人员还可能受到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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