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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高空抛物拉60米“奇葩的网” 连坐奇观需反思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奇葩奇观 2015-02-10 10:04:32
近日,杭州一小区为防范“高空抛物”危害,专门拉起了一道60米长的“防抛网”。在这张“奇葩的网”引起公众关注的同时,也让人对这张网何以会被发明的催生剂—重庆烟灰缸案的负效应,再次进行反思。   2000年某晚
近日,杭州一小区为防范“高空抛物”危害,专门拉起了一道60米长的“防抛网”。在这张“奇葩的网”引起公众关注的同时,也让人对这张网何以会被发明的催生剂—重庆烟灰缸案的负效应,再次进行反思。

  2000年某晚,重庆一市民因债务问题与人在一小区楼下长时间争吵,凌晨后一烟灰缸从空中落下正巧砸在他头上,致其重伤。在公安机关破不了案并宣称不属于刑事案件之后,该市民因为无法确定加害人,就把二楼以上的22户都告上法庭。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最终法院判决其他20户“连坐”分担责任。

  与悬挂物自己坠落不同,抛掷物伤人是出于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却放任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所以对这种因深夜不堪吵闹而往外扔烟灰缸并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应当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原本是刑事案件破不了案就宣称不属刑事案件,这种做法本就不妥不说,明明是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因为不知谁实施就让其他19户无辜者承担责任,更是违反起码的责任归属原理。

  如果说在古代宗法制度下,亲属间因为存在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义务,实行株连尚能让人理解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同一座楼上的人彼此毫无关系且对别人的行为无权干涉,也没办法控制,再搞株连就没有任何道理可言了。所以该判决一经作出,不仅引起住户们的强烈抵制,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质疑。至2014年5月,被判决承担责任的20家住户,仅仅有两户履行了义务。本来,法律与判决之所以赢得社会的尊重并使人服从,不在于具有法律和判决的外表和形式,而在于内含的公平正义使人认可。相反,不公平的判决和不正义的法律不但不能赢得尊重和服从,反而会因为正义品质的丧失损害自身,使自身失去尊严。这应是判案尤其是立法所考虑的基本问题。

  遗憾的是,重庆烟灰缸案不仅没有因为住户们的强烈抵制和社会质疑引起对其负效应的深刻反思,反而进一步催生了“连坐”入法。尽管反对声和质疑声不断,但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虽然条文中用的是“补偿”不是“赔偿”,把原本的过错责任转变成损失分担,但这对那些无辜者来说不过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而且,运用公平原则对损失进行合理分配,前提是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也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这种案件中并不是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恰恰是过错导致的,只是没找着过错人,所以运用公平原则让无辜之人进行补偿是讲不通的。至于为了解决受害人的损失无人补偿问题,也是有疑问的。刑事案件破不了,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在找不着加害人的情况下让受害人损失能得以补偿,那也得讲来源的正当性,不能把加害人的责任无端转嫁到无辜者头上。连当初支持“连坐”入法的王利民教授也已转变观念,赞同类似损害最好通过社会救济的形式解决,不要走侵权责任这种方式。

  无论如何,这种让无辜者“连坐”的方式是讲不通的,这也是成熟法治国家一直没有出现这种责任方式的原因。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出立法说明称,草案起草机关和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有利于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然而,从烟灰缸案中人们看到的是被执行人对判决的强烈对抗而不是促进和谐不说,还必然像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把那么多无辜之人拉入纠纷中,只会激起更多的矛盾,破坏和谐。

  不仅如此,在找不到致害人、破不了案的情况下,人们还会想着说不定哪一天会破案,最终恶有恶报,致害人终究会为其害人行为受到惩罚。一旦“案件告破”,把致害人的责任转嫁到大家身上,以大家为致害人恶行负责而告终,不但致害人如释重负,再不用担心其恶行有朝一日会被追究,也必然因为自己的恶行不用负责任(或负极小的责任)而让别人买单的缘故,使更多的人对其行为不负责,引发更多的高空抛物找不着人事件,使更多的人受害。杭州某小区因为高空抛物事件频发而倒逼发明了“防抛网”,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总之,这种现代“连坐”责任的发明不但没能有效遏制高空抛物恶行反而催生了“防抛网”奇观,应当引起对这种责任方式合理性的重新审视了。也只有实行理性的责任原则,才会塑造理性的行为方式,才会真正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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