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传东:“权色交易”有没有法律底线
近年来,一些问题官员连续被曝光,隐藏在官员背后的“权色交易”如何打击、能否入罪成为焦点话题。在对这些官员的处理、审判中,“权色交易”问题却始终难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引起公众质疑。(见7月21日新华网)
一直以来,我们不屑于“官员艳照门”、“情妇来反腐”、“贪官多奶剧”、“情人鸿门宴”……凡是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中,大多曝出“权色交易”。
有的官员“色以类聚”,有的官员“以色结友”,有的官员“贪财贪色”;有的集体“性贿赂”,有的被集体“性贿赂”,有的公开“性贿赂”,有的暗中“性贿赂”。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被公众称为“性贿赂”的“权色交易”,然而,在对这些官员的处理、审判中,“权色交易”始终难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特别是,近年来,因情人“内讧”暴露出贪官,虽有一定的戏剧性,但折射出了其必然性。最终应了句老话:多行不义必自毙。真可谓,贪官好色,情人好钱,内讧灭。
从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到王守业、李嘉廷、刘志华,再到邱晓华、郑筱萸、杜世成……翻开落马的贪官百态,几乎都遭到“权色交易”的渗透。
就贪官而言,情人犹如自己玩弄于权色之间的“掌中花”,有戏言:握着老婆的手,左手摸右手,摸了也不想;握着小秘的手,美味如烈酒,引火又烧身;握着情人的手,温柔随自走,刺激又颤抖……概括之,贪官爱情人什么?肉体、脸蛋和青春,以达到身体快活为目的。对情人来说,贪官好比自己攀权献色于虚荣之间的“掌中宝”,有传言:虚荣天生有,梦里时而游,做了情人便有;献身得富贵,灵魂算个球,随着快活走;缠着贪官身,抓住贪官心,握住贪官命……概括之,情人爱贪官什么?金钱、车子和房子,以达到虚享乐为目的。
公众不得不质疑,贪官背后的“权色交易”有没有法律底线?难入罪莫非是难于启齿,到底是难入罪还是权作梗。
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中都有“性公关”行为的存在,不少干部腐败的起点是接受了他人提供的“性贿赂”,随后,或被要挟,或因助长了欲望而一发不可收拾。从“性公关”到“性贿赂”,不仅具备了犯罪实事的主体和客体,还延伸了诸多犯罪类别。同卖淫、嫖娼、强奸等犯罪一样,不单只是道德和伦理层面的违背,而是一种法律层面的侵犯。所以,理当问罪和治罪。
然而,在贪官们的审判过程中,“权色交易”往往被“忽略”。且多数以“谈恋爱”、“交朋友”、“两厢愿”等“借口”,来逃避法律的惩罚。
正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等专家指出,“权色交易”的现实危害并不亚于金钱贿赂。确实如此,“权色交易”往往是导致很多贪官酿成大罪的主因。“权色交易”一旦入法,不仅能为官员树立作风充当“防火墙”,还能挽救少数贪官悬崖勒马。
可悲的是,数千封艳照“绑架信”,与官员约会,只有少数人报案,说明了什么?大凡贪官,鲜有不养情人的。如今,贪官包二奶、养情人似乎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包养一个两个不知足,八个十个不算多,先玩漂亮、后玩风情、再玩年轻、随后玩处女、接着玩大学生、尔后玩高素质;一个人玩不尽兴,有的干脆两个或几个一起玩,可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广西烟草专卖局某局长玩情人,玩得还不够过瘾,还玩出了花样,喜好写一手“性爱日记”;海南纺织工业局某局长竟然写了95本“两性日记”,收集女性毛发236份;福建周宁县某书记,先后包养了22个情妇,还专制了一个红色日记本,美其名曰“群芳谱”,并为她们设立了“年度佳丽奖”;包养情妇屡创“吉尼斯”纪录,江苏南京某车管所长虽已年近花甲,居然包养了13个情妇,可谓“宝刀未老”;同在南京为官的江苏省建设厅某原厅长包养140多个情妇……这或许就是疑犯为官员设计“艳照门”的动机。
“权色交易”该不该入刑?这不用讨论。遗憾的是,17年来,虽然官员权色交易案件屡发、高发,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历经8次修订的《刑法》,一直未写入“性贿赂”。
其实,争论了长达17年的把“权色交易”定性为“性贿赂”进行定罪问题,到底有多难?且来逐一分析,所谓的取证和认定难,不一定非要“标的物”,难道比卖淫和嫖娼还难?所谓的法律和道德难区别,直接看“男女关系”对贪官犯罪事实有多大危害,不就行了;所谓的司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这倒是个问题的不是问题,对“性”的认定,凡是涉及到贪官犯罪的,其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权,可以在酌情考虑的前提下进行审查。一句话,“权色交易”在贪官的犯罪事实中对社会危害的大小,决定于本人及其他人在该罪中的定罪和量刑。
有谁不知?贪官是如何“露馅”的:小偷偷出贪官、大火烧出贪官、日记写出贪官、凶杀杀出贪官、地震震出贪官、敲诈敲出贪官、出国看裸舞牵出贪官、账单被捡捡出贪官、公共场合激起贪官、人肉搜索搜出贪官、情人翻脸揭出贪官……
因为,“权色交易”不是孤立的个体罪,它可能牵扯或延伸到诸多类别的罪。其社会危害性无法断定。
有人认为,“权色交易”入罪,是否会侵犯官员隐私权,这简直是强盗逻辑。当官作为某种程度上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只要做了见不得光的事情,理当受到司法监督,岂能拿隐私权说事。
应该说,“权色交易”远远超过了是道德层面,而属于法律问题,其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不是几句谴责就能完事的,它不是简单地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只有通过立法进行惩戒,唯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笔者赞同知名刑法学者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应该对权色交易在刑法立法上有所体现,才符合逻辑。因为权色交易的背后,就是权力出让、权力滥用,社会危害性极大。权色交易引发权力出让后,只要后果对公众、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就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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