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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性权益 还需精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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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保障女性权益 2013-03-08 11:35:36
3月8日,全世界女性迎来节日。一个世纪前为女性争取选举权的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已成为历史一页,但它所蕴含的独立和平等的精神至今仍在闪耀。

     3月8日,全世界女性迎来节日。一个世纪前为女性争取选举权的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已成为历史一页,但它所蕴含的独立和平等的精神至今仍在闪耀。

    这个精神也体现在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在温家宝总理日前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颁布实施新的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本届政府过去5年施政的重要成果之一。而据资料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妇女代表达到了代表总数的23.4%,与上届相比提高了2.07个百分点。全国人大首位女发言人傅莹的优雅亮相,则为这些进步和成果添加了一个具象化的注释。

    有人称21世纪为“她世纪”,其实这不仅仅指女性的胜利。数百年来,女性解放运动和“女性主义”思潮与社会文明进程相伴随,不但使女性权益受到保护、角色得到尊重,甚至使女性价值进入了社会主流意识,更重要的是助推了公平正义的现代社会建制的完成,使反歧视和反压迫成为普遍性的社会共识。马丁·路德·金有言,“任何一个地方的不公正都是对一切地方的公正的威胁”。同样的道理,有性别歧视的社会肯定也会有种族歧视、阶层歧视,所以男女平权是文明社会的支点,受益者是两性全体。

    中国也是这样的例子。从婚姻法、选举法对妇女平等权利的明确规定,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从明确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制定出台;从成立国家妇女儿童工作部门,到各级各类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机构的发展壮大,女性保障法律的完善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化,女性政治权利的落实伴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而女性意识的崛起也在印证社会的多元开放、和谐活跃。

    恰恰因为如此,今天我们更应重视仍不同程度存在的性别歧视。从政治权利到劳动权益,从教育到就业,从婚育到家庭暴力,女性整体的政治法律保障已经比较完整,但个体女性仍然会遇到各种性别困境。在求职上,“要男生不要女生”,“挑美女不挑丑女”的情况相当普遍;就职单位克扣女性婚育福利,甚至规定“生孩子就走人”的事情也很多见。2012年引起舆论热议的“李阳家暴事件”,将中国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高比例带出了水面,而李阳妻子起诉离婚的经历,也完整地展示了女性维权的艰难过程,成为了一个具有社会学意义的样本。

    这些都说明,现在保障女性权益,应有微观制度上的雕刻。法规上应更注重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惩处应有明晰规定,不能仅止于原则导向层面。同样,对于就业、就职中普遍遇到的歧视和不公待遇,应有更有力的惩罚措施,并明晰责任人和执法方。在两会这样的重要时刻,期盼有更多提案议案为女性权益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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