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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竖一:维护食品安全就需要孙安民这样"较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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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罗竖一维护食品安全孙安民较劲 2012-10-25 17:09:12
年过六旬,对于众多的中国人来说,其最主要的任务往往就是安享人伦之乐,但是,对于 “中国十大维权人物”孙安民而言,这个时段却正是他为中国公益维权事业尽心尽力的盛年时期。

    年过六旬,对于众多的中国人来说,其最主要的任务往往就是安享人伦之乐,但是,对于 “中国十大维权人物”孙安民而言,这个时段却正是他为中国公益维权事业尽心尽力的盛年时期。

    2012年10月22日,本是中国人准备过重阳节的日子。但是,孙安民这个被中央电视台誉为“打假老猎人”的年已66岁的老人,却在这一天之内,于西安市两家法院连续开庭四次,前后参与六件食品安全的案件庭辩。

   庭审完毕,孙安民说,准备了两天,现在才感觉有点累!

    10月22日上午9时,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安民作为原告的 “西安好又多超市”一案。此案共涉及六种食品。有食品涉嫌添加非食品原料“当归”的,有涉嫌为三无标识的食品,有出虫变质还涉嫌无生产许可证标识的食品,还有标识使用绝对化用语“极品”二字涉嫌不正当竞争的食品。

    当日下午1时30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就消费者状告西安某保健品超市的食品一案开庭。孙安民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的。某企业销售的食品中涉嫌添加了非食品原料中药材“冬虫夏草、红景天”,还使用涉嫌过期的执行标准。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很慎重,没有当庭判决。

    孙安民告诉记者:“从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来看,客观原因讲了一大堆,他们还没有认识到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问题的严重性,他们有意忽视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精力却集中在对付原告是不是消费者和购买不安全食品为何向职能部门举报了还要走民事诉讼途径,言下之意是我们被行政部门处罚了就不应该退赔了,甚至还理直气壮地在扯消费者你为什么要购买不安全食品还要进行索赔的蛋!”

    孙安民认为,在国家三令五申强调食品安全的气候下,一些生产企业和商超依然在顶风违法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他们甚至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点都不清楚,也不清楚侵权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还在对《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个别法条咬文嚼字,力图推卸赔偿责任。明明涉案产品没有生产标准、非法添加了非食品原料、涉及虚假广告等,明明没有尽到法定职责违法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还在坚持退赔的前提是不安全食品有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等。

    面对这种现象,孙安民感慨万千地说:“消费者维权确实很难,消费者维权贵在坚持,必须依靠法律规定惩罚不良企业!只有采取积极合法的法律手段,才能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投诉举报诉讼可以首选该法!在法治社会,在国家大力维护食品安全的环境下,违规企业的任何推脱理由都不应该得到支持!建议消费者遇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一时间可以向任何一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以及当地政府举报,要求他们依法受理依法查处或者依法转办,依法书面告知查处结果,对举报人要依法给予奖励;第二是向各级媒体投诉热线爆料;第三是是保留购物凭证和产品物证以便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据孙安民介绍,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公益维权事业,他早在2004年就创办了《老孙打假网站》。他随时可以为中国所有愿意依法维权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无偿指导帮助消费者进入投诉、举报和诉讼程序!包括针对个别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控告程序!

    另据记者了解,从2009年6月1日起,孙安民作为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上升。仅在陕西省境内,孙安民究竟参与了多少起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件,如今连他自己都记不清了,而他持有的胜诉判决书也有好多份。
采访中,众多消费者纷纷向记者直言:维护食品安全就需要孙安民这样"较劲"的人。(罗竖一)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和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1日施行,2009年5月31日废止,该法律实行了十多年,很多违规企业居然都说他们不知道有这条规定)第十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2、《中和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3、《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施行)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4、工商总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5、工商总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6、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2005年7月1日起,冷饮、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散装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第二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十类食品,无QS标志不能上市销售。

    另外13类食品,包括茶叶、酱腌制品、炒货食品、可可制品、蜜饯、焙炒咖啡、蛋制品、水产加工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制品、啤酒、黄酒、葡萄酒等的生产企业也已开始申请认证工作。

    2008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类无无QS标志不能上市销售。

7、卫生部2009年8月6日再次发文《蜂胶、冬虫夏草等不得挂“食”字号》,内容如下: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卫生部针对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批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调保健食品及冬虫夏草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据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售部分“食”字号普通食品中,发现蜂胶、蝙蝠蛾拟青霉、冬虫夏草等原料,由此请示卫生部,保健食品是否可作为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的原料;冬虫夏草是否可用于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如蜂胶等原料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蝙蝠蛾拟青霉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经研究认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卫生部未曾批准过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后也认为,目前冬虫夏草尚缺少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8、《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9、《食品安全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80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1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3、孙安民简介:孙安民不畏强势,维护法律,从2000年开始,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以公益为目的,热心于消费维权和民间打假,主要针对房地产违法行为、商品违法广告、假冒伪劣商品、不安全食品和行政不作为官司以及民事诉讼方面。自费建立民间《老孙打假网站》:www.laosundajia.com, 孙安民曾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十大维权人物”,2009年度“中国十大网络维权人物”。

    13年来,孙安民多次受到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采访,当然,他也多次受到不法企业的威胁和报复。中央权威媒体曾以孙安民“一个人挑战一种不义”、“打倒违法开发商的挚旗手” 、“打假老猎人,全民的福音”等标题报道过他。

    孙安民是国内唯一一位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推动中国房地产业诚信建设典型人物特别奖”的消费者代表。

    孙安民的信息:邮箱:laosun315@126.com,电话:13002999315,QQ:64819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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