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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确定7个灾害较严重市 鼓励报告灾害信息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陕西受灾 2010-08-18 09:37:22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重新修订的《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日前公布。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重新修订的《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日前公布。

灾害险情和危害程度均分四级

    新的预案将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预案确定,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

    与险情对应,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预案确定汉中、安康、商洛、延安、宝鸡、铜川、榆林等市属地质灾害较严重市。

鼓励群众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预案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预案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报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技术工作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标准为: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特大型、大型灾害可越级上报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省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接到中型(或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3小时(或6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对于发现的受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预案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省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任追究;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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