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在即 汉滨区政府发出“孔明灯”禁售令
一、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庆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集镇和林区周边销售、燃放“孔明灯”;对库存的“孔明灯”,由生产经营者根据本通告精神妥善处置。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违反规定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城管部门要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予以清理整治。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场监管、公安、林业、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予以劝阻和举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林业、城管、安监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镇办要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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