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工伤保险待遇提高了
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津贴不足2930元的,增加到2930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职津贴不足2383元的,增加到2383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6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护理费。
我市市县(区)经办中心,正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在7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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