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加强了对责任的明确,致力于消除监管“缝隙”。《办法》细化了行政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各个环节中,19个相关行政部门各自的管理职责;明晰了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属地监管责任。
《办法》提出要实施区域化的目录清单管理,具体规定了对不同区域、种类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要求。同时,设定了相应罚则,为目录清单管理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只能在集中区域内,确需在集中区域外的,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副市长周波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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