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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48小时认定界限引争议 西安各方专家会诊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专家会诊西安工伤 2016-09-12 09:19:46
10日下午,针对“48小时工亡”引发的社会争议,西安部分劳动法专家、仲裁专家、劳动法专业律师、企业负责人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召开法律研讨会,就“48小时”的合理性、自身疾病是否应认定工伤、对“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何新的解决途径等进行探讨。
10日下午,针对“48小时工亡”引发的社会争议,西安部分劳动法专家、仲裁专家、劳动法专业律师、企业负责人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召开法律研讨会,就“48小时”的合理性、自身疾病是否应认定工伤、对“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何新的解决途径等进行探讨。

“48小时”该不该调整?

2010年9月19日晚7时,西安40多岁的李某加班时意识突然模糊,同事送其回家,中途让其下车,后李某被发现昏迷路边。次日零时李某被送医,上午7时确认脑死亡,用呼吸机维持5天后,李某心脏停止跳动。随后,家属申请工伤赔偿,未获认定。在研讨会上,当年代理这起案件的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惠回顾了代理经过。她说,此案前后打了行政、民事共6场官司,其中工伤认定的案件因48小时的时限而败诉,后来又以侵权诉讼,企业最终赔了5万余元。

唐惠认为,有关“48小时”的法律纠纷牵涉最多的就是脑死亡,“法院最终的认定也是说国家没有把脑死亡作为死亡认定标准,只能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认定。”

唐惠认为,是否判定工伤,对公民财产权利影响很大。目前48小时的法律规定,对人性、伦理道德等方面都提出了考验。“该法条从制定到现在都有十多年了,我国的医疗条件、社会环境、国情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该条在立法上已经有了滞后性,还是应该根据时代发展的情况做一些相应的调整。”

“48小时”怎么调整

■观点一 工伤认定核心要素应是“工作原因”

劳动仲裁专家周振华认为,认定工伤应严格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把“上下班途中”等作了扩大解释,因此,从法律公平的角度讲,自身疾病就不应该再认定为工伤,“无形中加大企业负担,使企业不敢创造就业岗位……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除了社会保险,还有社会保障如民政、救济等,此时应由国家来承担相应的救助、兜底责任。”

一家上市公司CEO张先生同意该观点,表示企业招聘不能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强制体检,“如果有劳动者带病来的,企业可能就会成为冤大头,撞上了一点招儿都没有,如何让企业敞开用人?”

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此,张先生说:“我们已经不愿意搞工作之外的活动了!”他说,公司曾组织员工进行拓展活动,结果在一项“跳桥”项目中,一个年轻男员工摔掉了两颗牙,公司认可男员工属工伤,前后花了5万多元治疗。

■观点二 人为延伸48小时限定会引发其他问题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王奇说,我国有《工伤保险法》,交纳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上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前提是推定了所有的劳动者都有工伤保险。“视同工伤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本身不符合典型工伤的条件,所以做了48小时限定。”他认为,人为延伸48小时是不合理的,而且会引发死亡原因可能变化等其他新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专家谢德诚教授也认为,工伤的核心问题是保护因工导致的伤害,“工伤保险机制实质上是一种雇主替代责任,企业缴纳少量费用,由社会机构分解企业负担,区别于以前的民事侵权赔偿机制。”他强调,工伤保险不是给企业增加负担,而是分解企业负担。

■观点三 将“视同工伤”纳入新的医疗保险确立过劳死

取掉48小时限制是否可行?谢德诚认为,“取消了48小时限制,工伤和非工伤就没有界限了,会带来工伤认定的一系列问题,如果要留(视同工伤)就必须要限制。”但对于时间的简单延长,他也不认可。他提出的观点是,取消“视同工伤”的规定,将其纳入新的医疗保险或社会救助基金,并确立过劳死,“由于长时间工作在岗位上发病,不应限制时间,都算工伤!”

劳动法专家杨振也认为,工伤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中的核心是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突破了工作原因这个核心条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像抢险救灾,上班途中如果因为抢险死亡,变成工伤了,就完全突破了工作原因(这个条件),假如企业没有参保,责任全部要由企业承担,在一定程度上讲不通。”

杨振认为,还是应遵循工伤保险本身的逻辑,强调核心要素,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发。“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放在工伤保险范围里解决,而是放到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其他范畴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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