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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疗救助办法:5类人住院最高获15万救助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西安办法医疗 2015-12-29 15:03:59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政策等有效衔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


门诊救助

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可参照新农合、居民医保病种规定。日常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日常门诊、购药,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全额给予救助。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等22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资助参合(参保)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全额给予资助。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给予100元定额资助,多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出台

“新市民”也将纳入救助范围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不仅是西安市民,“新市民”也将纳入救助范围。

范围扩大

取消户籍限制

昨日颁布的《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和个人,将在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相比2012年颁布实施的《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此次扩大了救助范围,取消了户籍限制,将持有西安市居住证明的对象纳入到救助范围。

在家庭救助方面,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都属于救助范围。新《办法》还首次打破了以家庭为单位救助的限制,将个人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标准提高

上限提高到10000元

新《办法》规定,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参照我市低保标准565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对于火灾、交通事故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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