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疗救助办法:5类人住院最高获15万救助
什么人不予救助
家庭有两套房者
不予救助
新《办法》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和在册低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直接上报审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城市低保1.5倍,即847.5元。其他救助对象在救助前必须依照《西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其家庭真实经济状况进行核查,防止骗取救助金的不良现象发生。
收入及财产认定条件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金额高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的人群;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人群,及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营运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的人群不予纳入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咋申请
“一站式”住院救助
和书面申请并行
新《办法》规定需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可持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享受“一站式”住院救助。
对五保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等可持有效证件减免挂号诊查费,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收取住院押金等费用。同时,全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受助群众及时就诊就医。
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治疗结束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相关证明材料。街办、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张榜公示后,1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西安市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我市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分为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资助参合三种:
住院救助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5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的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
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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