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再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每人每年3200元
据了解,西安市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先后六次提高保障标准。现行保障标准是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即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执行每年每人3060元(225元/人.月);灞桥区、未央区执行每年每人3180元(265元/人.月)标准;(雁塔区自2010年9月已实施城乡统筹,统一执行城市标准)。截止2015年6月底,全市在册农村低保对象46120户,141410人。
为落实西安市委、市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的要求,西安市决定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现行农村低保执行高低两个标准线,实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即全市农村低保对象统一享每人每年3200元的标准。
在此次会议上,董军要求各相关单位,一定要实现精准发放,把有限的资金保证用到弱势群体身上,使他们的生活质量能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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