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出台新规:干部因环境损害免职2年内不得升迁
党政主要领导有了“责任清单”
《办法》明确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三级”“责任清单”。
《办法》列明,主要领导如果决策失误(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对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要求执行不力等八种情形,都将被追责。
《办法》还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等,也将被问责。
负有环境损害责任“一票否决”
《办法》同时明确了问责形式: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明确“一票否决”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中,应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解读
“板子不能只打到政府身上”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列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现行《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至于地方党委该当何责,《环保法》未涉及。
该负责人称,“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称,《环保法》只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未涉及地方党委的责任,某种程度将地方党委“排除”在了法律责任之外。“这种制度设计不合理。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中,地方党委中的党委书记才是‘班长’,板子不能只打到地方政府的身上”。竹立家说,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重大决策,地方党委有决定权。如果地方党委通过的规划,埋下了环境损害隐患并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理应对此负责。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也表示,“2013年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考核也提出过,加大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考核,但之后并没有听说多少遭到责罚的例子”。他认为,“对党政一把手共同追责,可有效加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境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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