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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尘肺病矿工维权 照见司法改革的困境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南都司法改革肺病 2015-01-05 11:53:03
  新年伊始,各种期许,各种回首,人们往往希望借由新年份的开始,不好的有所转圜,好的可以继续。但2015年的开始,起码对于江西乐平一群尘肺病矿工而言,似乎并未看到处境改变的可能性。

  新年伊始,各种期许,各种回首,人们往往希望借由新年份的开始,不好的有所转圜,好的可以继续。但2015年的开始,起码对于江西乐平一群尘肺病矿工而言,似乎并未看到处境改变的可能性。

  尘肺病群体,经由知名媒体人王克勤的“大爱清尘”公益项目,公众对其有了更多了解。据新华社报道,江西省乐平市赵家山煤矿30多名矿工,常年工作在被爆破产生的浓郁烟尘笼罩的环境中,2011年被确诊为尘肺病。经过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后,2012年8月得到一份劳动仲裁裁决,矿方被裁定据尘肺病程度赔付矿工几万到二十几万元数目不等的赔偿。但这笔不算多的救命钱,到现在也没有到矿工的手中。

  仲裁裁决作出,要么不服提起诉讼,要么按裁决结果执行。但在这桩事件的后续走向中,却远没有那么简单。被裁决赔付的矿方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却并没有按规定立案。按照新华网报道的表述,乐平市法院将涉及36人的案件“汇报至乐平市人民政府,交由政府进行协调”。令人匪夷所思、却又非常契合当下权力架构逻辑,法院向一级地方政府“汇报”本应立案审理的案件,并在随后的时间保持沉默,任由案件在法律途径之外做所谓“协调”。政府部门介入“协调”的结果,是一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尘肺病矿工多次诉诸法院、主张撤消赔偿协议,法院一直拒绝受理,且不公开告知理由。

  一边告知工人“钱不够,先给30%当营养费”,另一边在协议中将这30%赔付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以及“向媒体反映情况”等绑定。在原本正常的法律流程中横插一杠,立不了案,讨不来说法,主导协调的政府部门又从一开始就放弃中立立场,处处拉偏架。在这样一桩极具典型意义的中国公民法律维权事件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角色定位的尴尬所在,核心就是司法缺位与行政越权。

  社会纠纷产生,公民寻求司法解决,司法机关却高挂免战牌,对找上门的案件不予受理,这不是个别现象,“立案难”甚至成为“诉讼三难”之一。哪些案件不予受理,在法定案件受理范围之外,司法实务中存在依据地方性的治理难题而人为干预案件立案的情况。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诸多改革措施中,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由此可见,有些案件没那么容易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决定能否立案的因素,处在法律外、且成为一种非法律的存在。

  新华社报道中提及,“当地一位副市长不允许受理执行”是相关诉讼长期无法启动司法程序的原因所在。这一细节同样可以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措施中寻到映照— 按照改革思路的描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将被全程留痕并通报追责。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位传说中的副市长,此前的干预会否被调查和追究,此后的干预能否被全程记录进而真的追责?

  表面看是“立案难”,实质上依然是地方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对司法的干预,干预轻而易举,不仅得不到遏止,而且干预了也不会有惩处。同时,司法机关本身由于长期的行政化浸染,自身也形成某种所谓“大局观念”,自觉不自觉地服务于地方治理、稳定与经济发展。矿工维权、煤矿诉讼,不管哪一方诉诸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想到的不是依法受理,而是及时给地方政府做所谓“汇报”,进而用不立案和保持沉默来配合地方政府的法外动作。

  如果说江西尘肺病矿工的维权之路,是此前法院“立案难”、司法被干预的反映,那么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破解“立案难”,如何抵制、进而问责干预司法的诸种行为,成为改革成败、真假的关键。光有制度设计是不够的,制度必须要在具体的个案中得到实践、产生作用。江西尘肺病矿工的维权个案,能否就作为这样一个样本— 去具体解决一下“立案难”问题,去调查和问责一下权力干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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