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8年的辽宁女子白春荣,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于9月4日领到国家赔偿款65万多元。当日上午9时20分,白春荣准时到达佛山中院第34审判庭。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8年的辽宁女子白春荣,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于9月4日领到国家赔偿款65万多元。当日上午9时20分,白春荣准时到达佛山中院第34审判庭。见到负责承办其国家赔偿案件的佛山中院行政庭审判长郭赟后,白春荣扑通一声跪在地上,边流泪边叩头向法官表达感激之情。(大河网9月6日)
“我真的很感谢现在的法院,现在的法官,帮我平反了冤屈。”先有冤案、后有平反、再有国家赔偿。在看到司法公平、公正的同时,一句“真的感谢现在的法官”再现了蒙冤入狱无辜者,在人生当中最美好的岁月被耽误、蹉跎的无奈。虽然有了金钱的弥补,但带给我们更多的是如何构建在冤假错案中,从纠错、赔偿到对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追偿?不要让一句“真的感谢现在的法官”带给民众无限遐想,让现在的法院、现在的法官为不应该的错误买单。
人非圣贤,焉能无过。其实对于冤假错案白春荣已不是首例,早之前河南省赵作海案、湖北省佘祥林案等,虽然同白春荣一样均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歉意,拿到了赔偿,但事件并不应该就此结束,也不应就此结束。笔者难免想问,巨额的国家赔偿经费支出,从何而来?不能因为一句“经法院再审,你被改判无罪,鉴于你受到错判羁押,造成了精神损害,我现在谨代表佛山中院向你郑重道歉。”而规避因何事由,为何赔偿?民众需要一个交代,受害者更需要一个交代。谁是具体的责任人?是因为司法上的错误导致了冤狱还是人为的冤案?不能因为一些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酿成冤假错案的,由国家买单赔偿的费用而让真正应该追责者逍遥法外。
纠正错案是司法公平正义的一部分,给出国家赔偿再现国家对公平正义的担当,可无论赔偿数额多么巨大,给出的只能是让受害者心理得到安慰和弥补的价格,而不是公平和正义的价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白春荣案,我们希望看到的不只是贯彻落实了“半个条文”,更多的是对责任人的追偿不能闲置。不能因为追偿追责的主体机关往往与其工作人员唇齿相依,而让“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大打折扣,妨碍司法的真正公正。
其实纵观案件的过程,历时两年之久才定案,而且最终还是冤案。这只能说明当初这位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极其淡漠,亵渎了司法制度。如今由国家兜底式的赔偿,虽然让受害人免于索赔的诉累,也让承担公共权力的执法者免于责任后顾之忧,不能因为执法“替公家办事”,却落得“自己承担责任”的下场。但是与人类社会建立司法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调节社会关系有点背道而驰。法律是维护道德和良知的强制性手段,审判权和裁定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官作为这种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必须成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守护者和看门人,职责神圣。能够轻易的错判8年,是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国家赔偿是纠正错案的一部分,无论赔偿数额多大,都体现出国家对受害者之间一种价值关怀。更应该以“真的感谢现在的法院、现在法官”为警示语,倒逼追偿追责机制真正完善,为法治中国建设打造一项更加阳光、更为透明的追偿追责制度,重新塑造国家与公民的价值关系。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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