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在不同历史时期是为不同的统治阶级服务的,他有着阶级的历史的烙印,自古以来,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希望都具有理想化的色彩,都希望能够遇上包拯、海瑞这些堂堂正正、明查秋毫、公平正直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在不同历史时期是为不同的统治阶级服务的,他有着阶级的历史的烙印,自古以来,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希望都具有理想化的色彩,都希望能够遇上包拯、海瑞这些堂堂正正、明查秋毫、公平正直的法官,而理想化的本身说明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公平正直都是相对的。现实的客观事实也印证了法律公平的局限性。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能否得以有效地公正地执行影响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而执行法律的是法官,这足以证明法官肩负的重任是无比沉重的,因为法官即要绝对服从于统治者也必须要对人民负责,而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当统治阶级能够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时,他的统治就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当统治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时就会与人民的意志产生一定的冲突。此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法律信仰,就是法官应当为人民服务还是绝对服从于统治阶级,因此,法官应当具有法律信仰,法官信仰的是法律,信仰的是以自己的良知、道德和法律修养为基石,公平正直地裁决一切案件,处理一切纠纷,并且坚信裁决的结果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是公正的、公平的,是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福祉的。
法官在社会中所处的角度和位置决定了法官是独立的,孤独的,这也就决定了法官必须要培养自己的法律信仰,不致于在波涛汹涌的社会浪潮中迷失方向,这里的信仰已经超脱于某种精神意识,因为精神意识也同样会受到社会潮流的影响和左右,法官的法律信仰应表现出对法律的一种忠诚和专注,表现出对法律的一种敬畏与尊崇,这种信仰不是狂热的,不是单纯的,而是成熟的理智的凝重的,我们认为,能够感受到法律信仰的法官应当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期望和主流。
(云南彝良法院 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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