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学术建设和学术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教育部在广泛调研、总结现代大学制度试点高校及有关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并于近日发布,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程》共分为总则、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和附则等5章,26条,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教育部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实践,以及其他国家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对比分析,充分听取了高校、教师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先后征求了近百所高校、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级教育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2013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期间,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各方面修改意见近400条,并做了充分吸纳。
《规程》的发布,是教育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又一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规程》以促进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为根本宗旨。着重就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做了统一规范,以利于在高校内部统一认识,整体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改革。同时,兼顾了统一规范和学校特色的关系,在相关规定中为高校保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定自身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具体的制度选择和细化,做出有特色的规定。《规程》以有利于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为制度建设目标。通过组织定位和职权规定,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定位,保障其对学校学术事务具有统筹权,同时,具体规定其职权和职权行使的规则,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规程》以有利于推进学校提升学术水平、完善学术规则为价值导向。着力推动高校建立按照学术规则处理学术事务的治理架构。因此,比较详细地规范了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规范、议事规则,突出了学术判断和学术规则的价值与作用,建立了学术与行政适度分离、相互配合的导向。
结合实际需要,《规程》着力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在总则部分,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高校的实践,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定位,引导高校整合校内学术组织,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构建系统的学术体系。二是明确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规程》第二章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的基本规则,委员应当具备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在委员产生机制上,要求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并对委员的代表性和流动性提出要求。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作了规范,规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学由学校决定。三是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促进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规程》第三章明确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职权,对每一类职权又规定了具体内涵,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四是健全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保障学术权力规范行使。《规程》第四章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推进《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高校领导干部以及教师、学生对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推动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自身学术委员会章程,建立完善高校落实《规程》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机制,以《规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高校内大力营造尊重学术自治、保障学术自由的氛围和制度环境,进一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page]
人民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林露 实习生李卓)记者从教育部官网得知,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将于近日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上分别作了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高校改进内部治理结构,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
《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规定学术委员应当具备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决定。
《规程》强化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明确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职权,并对每一类职权规定了具体内涵,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依据。
《规程》健全了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以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据了解,《规程》的发布,是教育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又一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page]
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刘奕湛)记者19日从教育部获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教育部在广泛调研、总结现代大学制度试点高校及有关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规程》共分为总则、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和附则等5章,26条,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规程明确,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此外,规程指出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page]
京华时报讯昨天,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国家级的“学术委员会规程”。《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中,党政领导不超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规程》实施后,各高校将根据《规程》要求,对本校学术委员会规章进行修订,探索“教授治学”,促进高校“去行政化”。
无职务教授委员不少于总数一半
《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匹配,不低于15人的单数。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8年。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由学校决定。
调查学术不端者可直接撤销待遇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此外,学术委员会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马上就访
保留领导委员利于政学互动
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欧阳明高教授介绍,该校学术委员会分学校、院系两级,有教学、科研、学风、规划、学术交流五个组别,负责不同事务。90%以上的委员为一线的教学科研主力,没有行政职务。
针对仍保留党政领导在学术委员会中,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有一定数量的党政领导参加,将有利于学术委员会与行政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规程》既限定学术委员会中党政领导人数,保障学术独立,也要考虑到地方高校能否有足够的人参加学术委员会。
提拔高校一把手不得超58岁
京华时报讯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初任提拔任职年龄不得超过58岁。
《意见》指出,列入中央管理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其他领导干部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换届时,年龄超过58岁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年满60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退出领导岗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要重视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女干部和45岁以下年轻干部。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届满换届,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或10年。
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进行。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等情况要在校内公示,并在年度考核述职中报告。
京华时报记者张晓鸽[page]
京华时报讯昨天,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国家级的“学术委员会规程”。《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中,党政领导不超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规程》实施后,各高校将根据《规程》要求,对本校学术委员会规章进行修订,探索“教授治学”,促进高校“去行政化”。
无职务教授委员不少于总数一半
《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匹配,不低于15人的单数。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8年。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由学校决定。
调查学术不端者可直接撤销待遇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此外,学术委员会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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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领导委员利于政学互动
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欧阳明高教授介绍,该校学术委员会分学校、院系两级,有教学、科研、学风、规划、学术交流五个组别,负责不同事务。90%以上的委员为一线的教学科研主力,没有行政职务。
针对仍保留党政领导在学术委员会中,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有一定数量的党政领导参加,将有利于学术委员会与行政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规程》既限定学术委员会中党政领导人数,保障学术独立,也要考虑到地方高校能否有足够的人参加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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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列入中央管理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其他领导干部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换届时,年龄超过58岁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年满60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退出领导岗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要重视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女干部和45岁以下年轻干部。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届满换届,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或10年。
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进行。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等情况要在校内公示,并在年度考核述职中报告。
京华时报记者张晓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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