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申诉不影响执行对民行检察的困扰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李文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的规定,从立法上奠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的规定,从立法上奠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地位,且规定了其监督方式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那么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行政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民事行政抗诉之前,能否对该确认错误的生效判决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呢?目前法律上尚未明确的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5号司法解释中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它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的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项司法解释的出台,事实上造成人民检察院无法对这类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现实。司法实践中,申诉不影响执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严重挫伤了当事人申诉的积极性,阻碍了新时期民行检察的发展。
一、立法缺陷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且在法律上确认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中,也明确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并以此手段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民事诉讼法》178条的规定和高法(95)5号司法解释无疑是把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执行阶段纳入了监督的空档,使执行权力放任自流,极易产生司法腐败;如我们今年受理的一起经济纠纷申诉案件,执行人员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仅凭一张工作证就扣压了申诉人款物价值近十万元,还有的非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案件执行中扣押冻结当事人的财产远远超过诉讼标的额。有的执行后,迟迟不将执行款物交付给当事人,还有的收取现金,随便打白条,这种随便执法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悖于我国的诉讼经济原则
通俗讲诉讼经济原则就是当事人诉讼成本最低原则。《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一定程序上限制了诉讼成本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法的不合理,无形中提高了诉讼成本,加重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经济承受力。申诉不影响执行显然违背了我国的诉讼经济原则。如:有些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获得改判。但这些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当事人申请又要执行回转,在这中间,申请执行的当事人要交法定的执行费,有的还要负担来回执行车费,甚至执行人员的通信费用,这不仅加重了执行法官的工作量,同时也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特别是有些被执行物,如房屋,被对方当事人变卖、毁销,执行回转时无法恢复原状,也难以做出正确的经济补偿,给再审判决的执行造成困难,给当事人时间上、精神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从而造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三、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如纸上谈兵,不能及时进行有效地监督,严重挫伤了当事人申诉的积极性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程序是对当事人不服生效的判决通过申诉后,才有权实施监督,而目前检察机关的抗诉体制繁琐累赘,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只有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检察院的同级法院做出的错误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这无疑拉长了办案周期。在此期间在有些案件的判决就可能执行完毕,客观上与当事人迫切需要结果的心情形成了鲜明对比,这样的办案效率严重挫伤了当事人申诉的积极性,无论如何是不利于打开民行工作新局面的。退一步说,如果当事人由于以上原因不到检察机关申诉,那么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如何发挥?其监督职能无疑于一句空文。实践中我们接触到许多当事人惧怕执行、急于要结果而提起上诉,由于我国的审判方式是二审终审制,一旦二审败诉,即使到检察机关申诉,十有八九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因为对二审案件基层(县级)检察机关只有建议抗诉权,而其上一级检察机关也只有提请抗诉权;省级检察院才有实际意义的抗诉权,假如一个县级检察院每年建议抗诉2-3件,那么省院一年就近千件,按现有体制中人力、财力状况,基层县院一年建议的案件,省院几年也难以办完,到最后只能是不了了之,由于申诉不影响执行加之"上级抗诉"监督方式所带来的种种弊病,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能无法正确实施,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不到切实监督。结果是申诉人信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民行检察工作开展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总之,民行检察要发展,完善立法是保证,改革抗诉体制是关键,否则民行检察将裹足难行,无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