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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文/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樊顺全 李文平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 2012-10-30 10:44:49
我国民事案件的执行状况一直令很多当事人不满意,执行不力、执行不公大量存在,“执行难、执行乱”更是对民事案件执行景象的生动描述。除当事人的原因造成难以执行外,法院系统就执行工作内部缺乏控制、外部缺
     我国民事案件的执行状况一直令很多当事人不满意,执行不力、执行不公大量存在,“执行难、执行乱”更是对民事案件执行景象的生动描述。除当事人的原因造成难以执行外,法院系统就执行工作内部缺乏控制、外部缺乏监督则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很多执行法官纷纷落马更是对“执行乱”的有效论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除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外,还在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实施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1、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需求。目前,公平问题是一个被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然而靠法院自身的内部监督已经无法满足人民对执行公正的司法渴求,这一点,已经被现实情况所证实。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介入执行程序,实行强有力的外部制约,促使执行的公正与合法,确保民事执行正义得以实现。
 
2、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客观需求。民事执行表面上看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其司法权的性质显得更为突出,具有明显的司法属性,将民事执行纳入到检察监督范围符合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
 
3、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符合法制要求。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符合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也符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检察机关要实现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有效监督的明确要求。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1、法院的执行法律文书
    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是法院直接裁定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任何案外的第三人,只要与执行案件有关联,法院都可以作出裁定,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强制划拨、拍卖。这样一个相对简单的执行程序,在没有当事人诉辩的情况下,财产易主,而且还没有相应的程序给予救济。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即裁定和决定。
 
   2、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对象不仅局限于法院的执行法律文书,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法院根本就没有作出什么法律文书,如不执行、拖延执行或乱执行等现象,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重点还有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我国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时并未对其监督范围作出任何限制,因此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应当是全面的监督,但不同的执行权其各自的权力属性、运行规律和程序要求都存在差异,检察机关在实行民事执行监督时应当针对具体对象的性质及组成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
 
  1、对执行中实体裁定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是现阶段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最主要手段,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生效裁定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当然,民事执行裁定实质上包含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终局性的裁定,仅涉及程序上的问题,如中止执行、决定冻结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另一种是具有实体意义的裁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检察机关只能对其中具有实体意义上的错误裁定享有提出抗诉的权力,因为只有作出此类裁定的裁判权才与审判程序中的裁判权没有二样。
 
   2、对执行错误或不当的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个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改正工作失误或弥补瑕疵。检察建议的运用范围相对较广,即使是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实体性执行裁定也可适用,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执行活动实施监督,既可以简化监督程序,又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因此实践中可以较为灵活地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发现某些法官行为不端,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等。
 
   3、对违法执行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中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提出出书面纠正意见,并通知法院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检察建议相比较高,但其适用对象相对较为狭窄,主要适用于违法程度较为严重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均应当依法接受并按照司法赔偿案件确认程序及其他法定程序处理,或者采取相应措施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以确保其严肃性。
 
   4、对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提起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是指法院在对生效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向法院提出不准强制执行的诉讼。从法理上讲,一般情况下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成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但当案件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被错误执行而又无人提出异议时,检察机关应当享有提起异议之诉的原告资格,这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的身份相符,也有助于保护国家与社会公益。
 
   5、对怠于执行或拒绝执行的要求说明理由
   近年来,法院司法信用丧失的主要因素,与民事执行中“打白条”问题相关,而这种“司法白条”中当事人最不满意的就是法院不执行或怠于执行。要解决此类问题,首先应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当事人能够了解民事执行活动的真实信息,因此除了要加强执行工作的公开外,还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由同为司法官员的检察官向执行人员发出要求说明不予执行通知书,强制要求其披露执行信息,这既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更是实现、救济当事人权利的一项诉讼民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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