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网| 中国科教第一门户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正文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未经追认属无效行为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无权处分他人 2011-09-08 09:20:26
  (吴天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其处分行为无效,基于无权处分行为进行的民事行为,依法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日前,威信县法院麟凤法庭审结一起要求继续买卖合同的案件,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车辆的合
  (吴天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其处分行为无效,基于无权处分行为进行的民事行为,依法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日前,威信县法院麟凤法庭审结一起要求继续买卖合同的案件,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车辆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经法官充分释明法律的规定,原告黄某撤回了起诉。
  2009年10月21日,重庆人黄某将挂靠于重庆市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渝CH0268号十通牌货车以96000.00元的价款将车转卖给宗某经营,并约定付款期限。由于宗某经营不善,尚有39500.00元的购车款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1年6月,黄某向威信县法院麟凤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宗某继续履行买卖车辆的合同,并要求被告宗某支付购车款39500.00元。
  经法庭查明,渝CH0268号货车行驶证上的所有权人为重庆市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某将该车转卖给宗某,公司并不知情,也未追认其效力。
  法庭审理后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才有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买卖车辆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其效力,属无效合同,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庭审后,经法官向原告讲明法律的规定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稿件发布与内容纠错:18309209791

行风监督电话:15529092222

创意策划与直播服务:15667159999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kjw@kjw.cc 029-89696369

回顶部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 | 新浪微博| 全国地市频道加盟热线:15529092222

Copyright © 2018 科教网(中国)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8015870号-1

科教网 - 中国科教产业第一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