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2011年9月6日,威信县法院立案庭在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天就
(杨青)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2011年9月6日,威信县法院立案庭在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天就启动了该程序,为申请人先予执行到了第一笔垫付医疗费。
原告吴开贤与被告王成桃均属威信县庙沟乡人,2011年8月20日早晨,被告王成桃雇请原告吴开贤为其装钢筋上货车,在装车过程中,吴开贤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但由于伤势过重,原告已经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9月5日,原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先行垫付医疗费60000.00元。
立案庭法官在向被告送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后,向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被告表示自己会主动履行义务,但因经济有一定困难,暂时无法筹足60000元现金,只能先行交纳20000元医疗费以解吴开贤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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