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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首例小汽车非法营运不服行政处罚行政案件尘埃落定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威信县首例小汽车 2011-09-08 09:19:21
  (邓正强)日前,威信县首例非法营运行政诉讼案件,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护威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人)上诉。一起牵动威信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化的行政处罚案件终于尘
  (邓正强)日前,威信县首例非法营运行政诉讼案件,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护威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人)上诉。一起牵动威信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化的行政处罚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上午,刘某驾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云C98637号奇瑞小型轿车载运乘客谭某行驶至威信县扎西体育馆路段时,被威信县建设局派出的威信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查获,经询问刘某和乘客谭某均陈述了刘某以经营为目的载运乘客的事实。威信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即向刘某发出车辆停存通知书,暂扣了刘某驾驶的云C98637号奇瑞小型轿车。
  2010年12月22日威信县建设局对刘某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于2011年1月3日向刘某送达了行政告知书,2011年1月5日向刘某送达了威信县建设局听证通知书,并依刘某的申请组织了听证。2011年1月10日威信县建设局依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威建城(2011)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处以罚款10000元。随后,刘某缴纳罚款取回了车。
  2011年3月11日,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至威信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威信县建设局威建城(2011)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返还已缴纳的罚款。
  威信法院认为,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属特许经营范围,刘某驾驶的云C98637号奇瑞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不在特许经营范围。《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据此,法院认为刘某于2010年12月21日上午驾驶其非营运的车辆有偿载运乘客,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威信县建设局依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威建城(2011)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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