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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法院:无视安全醉驾车 法院判决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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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 2018-08-08 12:05:11
“我自愿认罪”,8月6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罗某在庭审中真诚地向法庭表示悔罪认罪。
安康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欢)“我自愿认罪”,8月6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罗某在庭审中真诚地向法庭表示悔罪认罪。

今年5月,罗某与两朋友在夜市吃饭,期间饮啤酒两瓶多。离席后,自觉意识清醒,且行驶距离较短,罗某某就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往自己经常停车的地方行驶,途经交警大队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呼出气体检测,酒精含量高达83 mg/100 m1,后经提取血样鉴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更是高达159.3 mg/100 m1。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岚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庄严的审判庭内,罗某为自己抱着侥幸心理的一次酒驾行为接受着法庭的审判,虽自始至终表示出真诚的悔过,但也必须接受刑事处罚。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判决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酒后驾车,是罔顾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因酒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罗某醉酒驾车,触犯刑法,理应接受处罚。这样的结果对他而言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同时,对广大群众来说也是一个警示。

法官提醒广大的司机朋友们: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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