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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 2018-06-29 11:22:02
6月22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修订印发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6月22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修订印发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

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一旦出现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严重侵害学生利益、非法集资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学校应当终止办学。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和技工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记者 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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