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消息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吴学占以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或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强揽其他公司已中标工程、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小区楼盘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9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此外,吴学占、李忠个人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强奸犯罪。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吴学占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赵荣荣、李忠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是其他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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