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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万元的企业损失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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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 2018-02-28 23:01:44
岁末年首,当2018年新年钟声敲响的前夕,中共党员,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省劳动模范、安康市优秀党员、安康市优秀企业家、安康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安康市汉滨区第十四届、十五届、十七届人大代表彭世明
岁末年首,当2018年新年钟声敲响的前夕,中共党员,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省劳动模范、安康市优秀党员、安康市优秀企业家、安康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安康市汉滨区第十四届、十五届、十七届人大代表彭世明,在向中、省、市各级公、检、法及纪检部门历经长达三年之久的漫长申诉之路后,终于得到了被汉滨区检察院原院长唐奇等人非法羁押两次532天,经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汉滨区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公开宣告彭世明无罪的公正判决后的个人名誉及精神损失等国家赔偿金。

按理说,彭世明冤案得以纠正,赔偿个人的国家赔偿金到位是件开心之事,而彭世明的心却沉甸甸的,充满了痛楚和无奈。公司近3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将打成“水漂”,至今未得到追回。彭世明流着泪说:“那可是公司几百员工的血汗钱和救命钱!”

祸起萧墙,冤案的起因,还得追踪到2012年。

因商业合作破裂,合作方想终止合同又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于2012年春,诬告彭世明合同诈骗,2012年7月6日彭世明被汉滨区公安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尔后又被汉滨区检察院错误逮捕。健平公司及彭世明的家人多次向汉滨区检察院申请将彭世明取保候审。期间,汉滨区检察院违法违规明确要求彭世明任法人代表的健平公司与新澳源公司、天工公司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书,否则不能取保候审。迫于区检察院的压力,为营救彭世明,健平公司被胁迫和新澳源公司、天工公司违心签订了承担巨额赔偿的“和解协议”,为获得自由彭世明也被迫违心的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新澳源公司2000万的纠纷金额赔偿了3500万元;天工公司700万的纠纷金额赔偿了2200万元。在执行中又被市法院执行局增加了200万元违约金。“和解协议”达成并部分履行后,上述两公司出具了检察院要求的“谅解书”后,彭世明才被解脱囹圄、取保候审。至此,诬告陷害彭世明的两家公司伙同汉滨公安和汉滨区检察院把一种简单的经济纠纷杜撰成刑事案件,借用公权违法限制彭世明的人身自由,达到敲诈健平公司3200万元之目的的冤案终于落下帷幕。2013年4月11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枉法办案,弄虚作假违法对天工公司敲诈彭世明健平公司的协议制作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当天下午六点多汉滨区检察院将彭世明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后,健平公司和彭世明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依法撤销不平等的“和解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健平公司起诉了新澳源公司、天工公司,2014年4月3日,汉滨区检察院再次将彭世明羁押。就这样健平公司被敲诈3200万元,法人代表彭世明先后被无辜羁押两次532天。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汉滨区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公开宣告彭世明无罪。

2014年12月19日,汉滨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要求撤回抗诉。

2015年5月28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安中刑抗字第00003号形式裁定书裁定: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准许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年6月3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大常委会以汉人发〔2015〕12号文件恢复彭世明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

2017年7月30日,彭世明获个人国家赔偿。对诬告陷害敲诈彭世明健平公司巨额资金的陕西新澳源置业公司的郭凯旋和安康天工房地产公司的张自平已经通过刑事自诉进入司法程序;对在彭世明被非法羁押期间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枉法办案,弄虚作假违法对天工公司敲诈彭世明健平公司的不平等协议制作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因此,彭世明的健平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并且得到了市区两级法院的支持。分别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9执复25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汉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902执异48号裁定如下:

驳回天工房地产公司2014年10月17日执行申请。对安康天工房地产公司法人张自平买通个别法官违法冻结博物馆账户扣压款项而制作的两个执行裁定书,安康市博物馆也提出异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执行裁定书(2017)陕0902执异58号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执恢136-1号执行裁定书。

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执字第1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为安康博物馆给彭世明为法人代表的健平水泥厂的土地转让款属于健平房地产公司所有,是水泥厂以地入股方式转让给健平房地产公司,已经于2013年与博物馆完善了资产转移手续。由于张自平诬告陷害借用公权敲诈彭世明健平公司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健平公司又在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

近期,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对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条例》中明确指出:“对原有对民营企业处理的冤案、错案,应从快、从速予以纠正。”同时2018年1月12日中央政法委发文,“对原民营企业处罚及不公正的处理,必须迅速作到有错必纠,以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新春伊始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释放出人民法院为企业家创新创业,保驾护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强烈信号,更使彭世明和健平公司的近千名职工为追回企业3200多万元的天价损失充满了信心和希望;值得庆幸的是,彭世明冤案已得到了安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纪检委和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一手造成彭世明冤案的汉滨区检察院原院长唐奇虽已公示,但至今未得到提拔和任命。2018年2月初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此案的经济损失开庭审理,我们期待公正的判决。同时坚信,公检法一定会按照中央指示精神有错必纠、公正执法,以彭世明为法人代表的健平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将得到公正的解决,冬天过去,春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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