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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纠正冤榆林假错案 母女遭错关800余天20年后获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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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陕西省高院榆林冤家错案母女遭错关800余 2018-02-23 22:34:22
母女遭关八百余天是怎么回事?为什么遭关八百余天?具体情况?虽然说法律是公正的,可是发生冤假错案也不是没有的事情,近日一点母女就因为冤假错案遭关八百余天!陕西高院认为,虽然,朱招和王小林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母女遭关八百余天是怎么回事?为什么遭关八百余天?具体情况?虽然说法律是公正的,可是发生冤假错案也不是没有的事情,近日一点母女就因为冤假错案遭关八百余天!

母女遭关八百余天是怎么回事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朱招与王小林无罪逮捕国家赔偿决定书。陕西高院决定驳回榆林市中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分别赔偿朱招和王小林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余元。

1996年7月,陕西榆林母女朱招、王小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抓,两年后,检方撤销批捕决定,两人获释。随后两人均申请国家赔偿,榆阳区、榆林市两级检察院和榆林市中院均以两人案发后向公安人员故意作虚伪供述,误导侦查方向为由决定不予赔偿。

陕西高院表示,两人虽然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两人想要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亦不能证明申诉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诉人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故不能认定申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

被关800余天,侦查阶段供认杀人

朱招1954年出生,其女儿王小林1975年出生,两人均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乡的农民。1996年,这对母女卷入了一场命案当中。

陕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刘千河乡康家湾米家沟小队14岁的女孩米某某被家人发现吊死在自家窗户上,

口鼻出血,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局分局接到报案后展开排查,同年7月9日,榆阳公安分局询问朱招时,朱招供认其伙同女儿王小林实施杀害米某某,并详细供述了作案情形。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收容审查。1997年1月31日,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招、王小林批准逮捕,

1997年4月24日,该案由榆阳公安分局移送榆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1日,榆阳区检察院报送榆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榆林市检察院以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两人的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1月21日,榆阳公安分局将朱招、王小林释放。这个过程中,朱招被羁押865天,王小林被羁押866天。

之后,朱招与王小林向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榆林法检均驳回两人国家赔偿申请

榆阳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书称,朱招、王小林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前做过有罪供述,误导侦查方向,致使公安机关依其供述决定对其采取收容审查措施,直至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榆阳区检察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朱招与王小林不服榆阳区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向榆林市检察院提起复议,榆林市检察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驳回朱招与王小林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

二人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在申请理由中,朱招表示,“笔录中的所有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且在首份有罪供述的笔录中,无罪陈述部分和有罪供述部分呈现截然不同的两种字体,显系不同的人员记载,很难说明谈话笔录是当时谈话内容的客观记载,能够真实、清晰、准确反映的意思,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诱导、诱供、刑讯逼供的嫌疑。”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办理朱招与王小林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原榆阳公安分局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查明在询问、讯问朱招与王小林时,均未对朱招与王小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行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中称,从本案情况看,在侦查阶段,朱招与王小林故意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有罪供述,使自己成为被追诉对象,其故意行为误导了司法机关,属故意作虚伪供述,驳回了朱招母女的赔偿申请。

两人不服榆林中院决定,向陕西高院提出申诉。

两人各获赔25万余元

2017年12月22日,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榆林中院的赔偿决定。

陕西高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申诉人朱招与王小林是否故意作虚伪供述。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其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主动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陕西高院认为,虽然,朱招和王小林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但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申诉人朱招和申诉人王小林想要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亦不能证明申诉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诉人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故不能认定申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

陕西高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无罪逮捕赔偿请求人(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朱招被无罪羁押865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5×258.89=223939.85元。王小林被无罪羁押866天, 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6×258.89=224198.7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招和王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身心受到了一定伤害,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长期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榆阳区检察院分别支付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母女遭关八百余天国家赔偿怎么赔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家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国家赔偿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为原则,同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从无到有。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俗话说天无完事人无完人,一些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也会出现一些差错,导致冤假错案的事情发生。也有一些冤假错案是因为执法人员勾结制造假证据导致的冤假错案,关于冤假错案的平反我国也有法律规定。那么发生冤假错案该怎么办呢?

发生冤假错案当事人可以申请申诉,下文是人民检察院复查冤假错案申诉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冤假错案对于受害者来说造成伤害是很大的,造成的伤害是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是不可逆的。当然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国家也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偿,赔偿是在冤假错案平反后才可以申请的。不管怎么样还是希望处理案件的执法人员能够秉公执法,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给人民一个安心满意的答案。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就介绍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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