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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替跑猝死案家属索赔被驳回:属于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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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 2017-09-30 10:10:45
9月21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赛事运营方与转让参赛号牌者无须对替跑猝死者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拉松替跑者猝死 家属索赔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通讯员郑冬梅)9月21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赛事运营方与转让参赛号牌者无须对替跑猝死者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以下简称“案涉赛事”)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吴某钢当日佩戴“李某华、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在通过终点后不久摔倒在地,最终死亡。

吴某钢三名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华告上法庭,要求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连带赔偿吴某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对于吴某钢的死亡,赛事运营机构、号码布转让者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吴某钢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

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钢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华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华无须对吴某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吴某钢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事发后,赛事运营机构已向吴某钢家属支付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号码布转让者被赛事组委会处以“取消比赛成绩,永久禁止参加由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举办的所有赛事,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的处罚。

据了解,原告方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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