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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下新型用工方式怎样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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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 2017-07-27 16:50:23
2016年1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2016年1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存在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一类是由公司招聘的全职司机,一类是非由公司招聘的司机。在非由公司招聘的司机中,一般是私家车车主直接接入平台,或从事兼职司机,或依靠平台派单获得主要收入来源。

那么,对于后一类私家车车主与平台之间是何种用工关系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其他协议关系,比如是民事合同关系。

从分类来说,有重资产模式、轻资产模式、兼职模式三种。重资产模式,例如神州专车、首汽约车,平台以自有车辆为主,雇佣司机并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平台派单,司机不能选单,司机在线时长须达到8小时,工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轻资产模式,例如滴滴专车,平台不雇佣司机,司机以自有车辆接单;兼职模式,私家车车主在业余时间跑几单,尤其是顺风车,基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

王天玉告诉记者,目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二类,即专门从事专车或快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王天玉认为,从劳动法学理来说,从属性理论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核心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即便是灵活雇佣模式,劳动者是否工作、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量等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决定的,显示劳动者无自主性或相对无自主性”。

“所以,基于学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到目前仍倾向于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是非劳动关系。”王天玉说,“是否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之间没有过渡地带,刚性太强,影响了这些用工形式融入现行法框架,“认定他们是或者不是劳动关系,都很勉强”。

沈建峰认为,在“互联网+”背景下,新型用工方式在不断生成和更新中,不能“一刀切”地通过立法规定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还是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应当留给实践不断探索。

“应改变劳动关系全有全无的模式。这种新型用工关系中有劳动关系的因素,也可能还有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内容。所以,一些方面可以适用传统劳动法的规则,一些则不能。”沈建峰建议,“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新业态下的新型用工方式如何进行立法规范,可能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低位阶立法更合适。”

王天玉也承认,互联网发展太快,网约车平台的做法也在不断变化。如今,“有的平台已经要求司机着装、用语、累积在线时长,甚至要求司机配备定制水,所以,我的观点也是目前的想法,未来还要根据实践的变化调整”。(记者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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