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部门印发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指导意见
合理划分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单元
对在城镇规划区内建立的移民安置点,总人口在1000户到5000户的,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在1000户以下的,成立新的居民小组,由就近城市社区进行管理。
规模在3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将移民组建为新的村民小组,并入就近村级组织。
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不另设村级管理机构,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移民组建为若干村民小组,依托所在行政村,成立融合型社区。
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参照城市社区模式进行管理,也可经其所在街办(乡镇)提出,单独或与就近行政村组建城市社区,由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人户分离搬迁群众享公共服务
《意见》指出,将推进综合服务设施建设。1000户以上的移民搬迁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中,党员和居(村)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室外活动广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1000户以下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党员和居(村)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10平方米,室外活动广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
在优化服务供给方式方面,人户分离的搬迁群众,按照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享受居住地社区公共服务。承包地、林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及涉农补贴在原户籍地办理,其他涉及社保、教育、卫计、优抚、救助、养老、残疾补贴等,在居住地社区办理。记者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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