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被进一步鼓励和规范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意见》提出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二是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三是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意见》强调,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意见》指出,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科技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面向全国或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科技部负责监管和指导,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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