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实施方案》指出,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实施精准帮扶。对于通过扶贫开发暂时不能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对于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的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时限(不超过6个月)。
从2017年起,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合;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补助资金,周至县从涉农整合资金中解决,其余涉贫区县由省、市、区县财政按照3∶3∶4比例分担。同时,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在册贫困户(即新增贫困户、返贫户、未脱贫户)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参照低保对象标准进行医疗救助,即: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七类人员,落实“分类施保”救助政策,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在对象衔接方面,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中靠父母或亲友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区县为单位,整体实现脱贫前,低保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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