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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醉驾量刑:上百起案例免刑 已有地方试水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案例法规地方 2017-05-19 16:01:01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量刑指导意见(二)》),要求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引人关注。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量刑指导意见(二)》),要求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引人关注。

据人民法院报4月1日报道,《量刑指导意见(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辖区指定1至2个中级法院、2至4个基层法院,对扩大的8个罪名的量刑开展规范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述指导意见的这段表述,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广泛讨论。

一时间,有人担心“情节轻微”的标准难以把握,或致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有人呼吁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这符合刑法总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科学量刑。

事实上,浙江、天津等地此前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相关文件,浙江的规定明确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有所放宽。

此外,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因情节轻微等情形,全国至少有上百起醉驾案例的被告人被定罪免刑,也有判无罪的案例。

浙江、天津均曾调整规范醉驾量刑

对“醉驾”量刑标准的规范,此前已有先例。

去年,天津高院出台《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新增8个罪名,包括“醉驾”涉及的危险驾驶罪等,与《量刑指导意见(二)》中规范的8个罪名完全重合。

《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9日对此报道称,天津高院将要求试点法院边试行边总结经验,为下一步《指导意见》的修改与完善打下基础。

2017年1月,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已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形式,对醉驾入刑的细节进行调整,其中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

据温州晚报报道,上述会议纪要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前提条件,醉驾是否因一律入刑引发争论,有观点认为应慎重追究刑责;也有观点认为情节严重与否难以界定,易造成有法不依。

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最高检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上述规定对打击醉驾行为发挥了威慑作用,也给外界留下“醉驾一律入刑”的印象。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醉驾一律入刑”这一说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相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次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对醉驾正确定罪量刑的一次回归,进一步合适掌握入罪标准,比如未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可以不算犯罪,不追究刑责。

专家:规范量刑是为防止刑法适用不统一

有法律界人士担忧,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二)》中规定的“情节轻微”及“显著轻微”如何认定难以把握,需要一个标准,以免自由裁量权过大致司法不公。

“这一意见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就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刑法适用不统一,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恰恰是为了规范量刑科学量刑。”彭新林认为,如果没有量刑指导,基于考虑的因素不统一,各地做法也不一致,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所以,要通过量刑指导意见进行标准的明确,通过定性分析辅之以定量分析,从而进行规范量刑。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王宏认为,此次最高法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是兼顾到了公共安全与个人正常生活便利,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不同利益间平衡,防止出现权益失衡。

张王宏认为,醉驾标准过严,可能主张不良风气。他称,一些人在停车场、酒店门口等位置,等代驾人员把车交给车主后,趁车主把车停回原位时“碰瓷”,接着以车主酒驾为由进行勒索。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5年,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丁川、秦春波也曾著文对危险驾驶罪做个调研。两人统计,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镇海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占受案总数及人数的28.53%、19.42%。危险驾驶案件的大量涌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案件的整体结构。

调研报告称,目前,侦查机关存在对于危险驾驶犯罪打击面过大之嫌。部分侦查人员简单的“唯酒精度数”论,即凡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一律认定为犯罪。

报告分析,一方面的原因是没有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是对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标准把握不够,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考虑醉驾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而忽视其他要素,执法相对比较机械;再者是没有充分地理解相关政策法规。如对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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