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正下车 公交车就启动 老人摔伤获赔8000元
莲湖法院枣园法庭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城市公交运输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段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其驾驶公交车在停车下客过程中不当启动车辆,致使乘客于老太太摔倒受伤,段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其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扣减免赔额后,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近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8162.10元,被告公交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免赔额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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