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清明节,工商汉台分局12315中心先后接到市假日办指挥中心转来的2起外地游客来汉住宿的投诉。一起消费者投诉反映,网购订房成功后,到了住宿地,商家称无房无法接待,消费者只好另寻他处入住;另一起投诉反映商家称约定的2间房仅能提供1间,如果居住要另加89元,安排到
原标题:汉中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网上订房商家爽约 停业10天、罚款1000元
2016年清明节,工商汉台分局12315中心先后接到市假日办指挥中心转来的2起外地游客来汉住宿的投诉。一起消费者投诉反映,网购订房成功后,到了住宿地,商家称无房无法接待,消费者只好另寻他处入住;另一起投诉反映商家称约定的2间房仅能提供1间,如果居住要另加89元,安排到豪华包间房入住。
工商汉台分局12315中心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酒店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停业整顿10天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商家向消费者书面道歉,依法给2名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了3倍的赔偿,并取得消费者的谅解。
案例二
网购金项链遭遇假货 商家退回全部货款
2016年11月21日,L女士到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反映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假金项链,要求退货返款。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她于11月12日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30g的黄金项链,支付了7975元。11月17日货物寄来,她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封后,觉得该项链色泽过于光亮耀眼,手感重量超过30g,于是立即到当地金店称重,竟有60.47克,分明是一款假金项链!立即与购物网商联系,电话却无法接通。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映欲退货返款,支付平台要求物流公司出具L女士持有的这款项链与商家销售的项链一致的证明,才能退货返款。
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中心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要求该物流快递公司为L女士出具了“所持物件与本公司派送物件一致”的证明书。当天消费者收到退款7975元,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三
新买的汽车补过漆 商家履行“三包”换新车
2016年3月17日,铺镇工商所接到工商汉台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微信投诉,消费者H某反映于2015年9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2015款汽车,12月31日发现该车右后门存在明显补漆、流漆和色差,却未发现有使用记录。2016年3月15日H某通过央视3·15晚会微信平台进行了投诉。
接到转办投诉后,铺镇工商所工作人员召集商家和投诉人认真学习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经过协调沟通,2016年4月7日,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将问题车辆更换为2016款新车,原车的车牌费、购置税、保险等由汽车销售商负责协助处理。
案例四
车贷还清了 保证金却不退
D某曾在某汽贸公司以车贷方式购买轿车一辆,并按约定交纳车辆保险保证金6000元,双方约定车贷还清后退还保证金。2016年元月,D某还清车贷,可汽贸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保证金,双方发生争议,多次交涉无果。2016年4月5日,向舒家营工商所投诉解决。
舒家营工商所在查明情况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开展调解,促使汽贸公司致歉并退还了6000元保证金,争执数月的消费纠纷于当天圆满解决。
案例五
农家乐戏耍摔伤 经调解获赔偿
2016年8月中旬,T某16岁的孩子在农家乐游泳时,嬉闹中不慎从约2米高的泳池气垫上跌落到泳池外的水泥地板上。农家乐负责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颅脑损伤,需住院治疗。T某与农家乐就人身伤害责任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投诉至略阳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T某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农家乐负责人认为自身没有过错,只承担200元的营养费。
经调查,当事人双方对事故发生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损失赔偿分歧较大。消费者投诉中心调查后认为,经营者虽在泳池周围张贴了安全警示标语,设置了救生圈、救生杆,配备了救生员,但是没有对游客争抢泳池气垫滑道的行为进行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工作人员积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人赔偿消费者医疗费2397.90元,并当场履行了协议。
案例六
举办健康讲座卖仪器 退还百余老人40余万
2016年12月2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集体投诉,称在某健康知识宣讲会上购买的蜂胶胶囊和电磁理疗仪价格虚高、严重偏离市场行情,感觉上当受骗。
经调查,县城附近120余名老年人参加了由外省4名人员举办的健康知识讲座,在宣讲推介会上,每人购买了“蜂胶软胶囊”+“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组合套装,售价3250元/套,120余名群众共支付货款40余万元。购买后,发现该商品价格与实际疗效及功能严重不符,遂要求售卖方给予退货退款。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后,认定推介会组织者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未备案擅自经营国家二类医疗器械、在经销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擅自扩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退赔协议书。在该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退还了100余名老年人的购货现金40余万元。纠纷处理后,县市场监管局同步启动“诉转案”机制,对该起事件立案调查。
案例七
非法宣传销售保健品 现场退款
2016年9月20日,勉县勉阳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伙外地客商在县影视中心采取赠送礼品的方式销售蜂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和非法销售活动。
经查,销售人员共6人,来自河南、湖南等地。从9月17日开始,利用清晨相关执法部门未上班之际,以产品宣传为名,忽悠群众购买蜂胶等产品,每套2900元。在销售人卷款逃走时,工商和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控制销售人员。经查,其销售人员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经营证照等手续。现场,责令销售人员办理退款手续,共退款37万元,涉及56人,对该非法宣传销售活动依法予以取缔。
案例八
老人买的“药”原是保健品 老板退还9000元
2016年8月22日,八旬老人Y某拄着拐杖到前进路工商所,称其花9000元购买的“药品”经向医院咨询后,被告知此“药”非药,是一种保健品,长期服用对身体没有多大益处,更不能治病。于是找到店家要求退钱,店家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退款,并关门停止营业数日。
前进路工商所接投诉后,多方查找,通过走访房东,从备案的信息里查到该店面负责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后,反复给商店老板打电话、发信息,并陪老人去派出所报案,最终店老板出面,在该所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下,该店负责人将9000元“药”款退还消费者。
案例九
保险合同起纠纷 依法调解获理赔
2016年11月25日,F女士向洋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丈夫于2014年1月10日购买某保险公司“XX年金保险”及“XX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其中意外伤害险200元,保险金额10万元,已连续交费3年。2016年9月11日投保人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幸发生意外身亡。F女士作为受益人,在办理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告知,赔付金额仅为5万多元。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农民(务农)身份交纳的保险金,按照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规定及职业分类,被保险人在职业发生变更时,应向保险人进行告知;由于农民与建筑工人属不同职业类别,保险费不同,故被保险人只能按原农民的职业分类赔付5万多元,于是双方发生严重争议。经了解,矛盾集中在告知事项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将职业分类等事项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否故意隐瞒职业变更情况选择保费较低的保险类型,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应证据。通过耐心调解,依照有关规定,双方于今年1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人一次性赔付投诉人人民币8万元。
案例十
使用杀虫渔药后 鱼塘死鱼7万多斤
2016年初,G某向工商所反映:经人介绍在某公司购得杀虫渔药,不料使用后致使鱼塘死鱼7万多斤,损失40余万元,遂要求该农药公司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请求工商部门调解,维护其权益。接到投诉后,工商汉台分局武乡所工作人员迅速对此消费纠纷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通过调解,2016年7月11日,农药公司和介绍人共赔偿G某损失5万元,退还所购货款5000元。 华商报记者 卫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