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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消费侵权十大案例公布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青海案例 2017-03-14 18:50:37
从电视购物到食品安全;从农资产品到日常百货;大到车辆、电器,小到洗发水、肥皂,一些不法经营者总会为消费者设下一个又一个的陷阱,如何才能见招拆招,将陷阱一一识破?这就需要我们在生活中处处留心,时刻加强维权意识,只有在生活中不断地跟商家、跟经营者“较真”,我
从电视购物到食品安全;从农资产品到日常百货;大到车辆、电器,小到洗发水、肥皂,一些不法经营者总会为消费者设下一个又一个的陷阱,如何才能见招拆招,将陷阱一一识破?这就需要我们在生活中处处留心,时刻加强维权意识,只有在生活中不断地跟商家、跟经营者“较真”,我们身边的消费环境才能越来越好。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省工商局消费者协会面向社会公布了2016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涵盖了电视购物消费陷阱、车辆维修纠纷、肉馅中存异物等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防范意识,促进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电视购物类消费陷阱

从2015年8月至2016年年初,老年消费者徐某通过电视广告,先后从北京邮购了治疗风湿的药品。在使用后,徐某的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适并提出了将药品退回的诉求,但此诉求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对此,徐某的女儿代其向海西州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维权结果】经海西州消费者协会远程调解,北京售药方同意退货,并向消费者退款2000元。消费者徐某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是消费者权利,相应的经营者退款是经营者的义务。

案例二:车辆维修引发纠纷案件

市民刘先生于2014年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2015年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让消费者到指定维修点去维修车辆,经过近半年的维修,刘先生送去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车辆仍然无法正常使用,但是去4S店维修,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又不予承担。对此刘先生将此事投诉到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

【维权结果】经多次组织保险公司、维修方和消费者三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1.维修方以84000元价格收购消费者事故车辆;2.消费者配合维修方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3.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对此处理结果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三:手机号被绑他人宽带案件

2016年1月26日,德令哈市一消费者向海西州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为手机交费时,发现自己的手机号被陌生人的宽带绑定,且已绑定数年之久。其担心自己的话费被侵占,遂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维权结果】经海西州消协调解,电信运营商向消费者以当面和书面形式进行了赔礼道歉,及时解除了绑定。并于3月15日以补偿话费的形式向消费者进行了适当赔偿。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通信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和知晓,擅自将他人宽带与消费者手机号绑定,已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

案例四:寄运白酒途中损毁案件

消费者韩某于去年9月初在德令哈市某快递公司花运费100元从德令哈向贵阳托运白酒一箱共6瓶,当时未保价。在邮寄过程中,4瓶酒被损毁,在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后,消费者投诉至消协。

【维权结果】经海西州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由快递公司为消费者购买了同品牌同度数白酒4瓶,连同没有损毁的2瓶白酒一并交于消费者。同时由快递公司按照运费50%的标准为消费者返还运费5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五:干洗衣服受损案件

2016年10月,消费者赵某将皮衣送到南川东路某干洗店进行清洗,当时付干洗费60元。然而在取皮衣时,赵某却发现皮衣中部有一块被其他颜色污染,无法再次清洗干净的污渍。消费者当时要求干洗店赔偿皮衣的价款600元,在经过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投诉至消协。

【维权结果】经消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同意赔偿皮衣价款300元,干洗费60元,其他路费等款6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本案中,干洗店在洗涤衣物时,造成衣物受损,未尽到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六:农用车发票拖欠权益侵害案件

消费者阿某从互助县威远镇某农机销售部购买了一辆农用车,当时虽然一次性付清了全款,但经销商只出具一张加盖公章的出库单,未出具正式发票及车辆合格证。随后,阿某前后三次到该经销部索要正式发票和合格证,经销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消费者投诉到互助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权结果】经协调,农机销售部给消费者出具了合格证和正式发票,并承担了消费者由于无法办理牌照而造成的损失500元。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案例七:金手镯出现裂缝案件

消费者晋某从互助县威远镇某知名珠宝店购买一个金手镯,在佩戴时发现手镯上有一个裂缝,便去珠宝店询问。该珠宝店答复消费者可以更换手镯,但是要加收修理费400元。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消费者便投诉到互助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权结果】经协调,珠宝店最终同意更换一个实心的金手镯,消费者补交超出价款。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八:商家欺诈销售商品案件

消费者王先生在海东市乐都区某超市购物时,购买了一瓶正在促销的酱油,标签价格是5.8元,到收银台结账后实际价格为7.5元,随后消费者找到超市工作人员要求退回多付的1.7元,但超市人员对于退款要求不予理会,王先生投诉到乐都区消费者协会。

【维权结果】经乐都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乐都区华东超市同意给消费者王先生500元的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九:肉馅中有异物案件

2016年12月底,伊女士在某超市购得17.35元牛肉馅,食用时发现有异物(碎铁屑),遂投诉至消协。

【维权结果】经大通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超市给伊女士1017.35元的赔偿和检查食用含有异物食物后的所有检查费、停车费、过路费、误工费等2368元,合计3385.35元。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案例十:发挥专家库作用

帮消费者维权案件

2016年10月,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自己的一件1000余元的衣服被干洗店洗坏,致使衣服缩小,无法正常穿着,遂投诉至消协。

【维权结果】大通县消费者权益协会召集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洗涤行业的专家进行鉴别。经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终让干洗店给予消费者600元的赔偿,消费者满意,经营者也没有异议。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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