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立法征意见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气象局起草了《陕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对外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的;未经批准,在军事禁区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区域内设立气候资源探测站(点)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政府法制办现将《陕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公布,社会各界人士可于3月26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传真:63916444 电子邮箱:ELO_wjf@163.com(记者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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