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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关键词”诈骗400万 8人获刑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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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原判二审关键词 2016-11-25 15:56:02
抢注“关键词”以期高价转卖获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营销“关键词”进行诈骗,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
人民网上海11月25日电 (王文娟)抢注“关键词”以期高价转卖获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营销“关键词”进行诈骗,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关键词”诈骗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鄢某、陈某等人先后合伙出资在上海注册成立了移慧公司、商旺公司,并招募朱某、何某、皮某等人作为业务员,从事骗取“关键词”持有人钱财的活动。

移慧公司、商旺公司业务员通过网络搜索锁定“关键词”持有人,谎称有买家愿意出高价购买其手中的“关键词”,利用被害人急于获取高额利益的心理,以高价买家要求持有人必须完善“关键词”配套资源(开通微信通等)后才能购买为由,诱骗持有人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收取高额的技术开发费。

通过上述方式,鄢某、陈某等人骗取44名被害人共计近四百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鄢某、陈某、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鄢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鄢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鄢某、陈某均提出其不是主犯。二人辩护人还提出原判认定的犯罪金额有误。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查明,鄢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冒充买家等方式欺骗他人签订合同,进而骗取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鄢某、陈某共同发起设立移慧公司和商旺公司,招募、组织人员,共同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相关账户明细、收据、发票等证据证实了诈骗金额,原判根据以上证据认定了本案的犯罪金额,且已将“关键词”持有人非因受骗而支付的开发费用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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