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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陕西省面向社会条例 2016-10-25 10:33:58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透明度,陕西省法制办在今年8月通过公开征求对《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各方提出的建议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与省民政厅对草案中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运行管理措施、服务项目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了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透明度,陕西省法制办在今年8月通过公开征求对《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各方提出的建议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与省民政厅对草案中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运行管理措施、服务项目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了《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助餐点、助浴点、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贴近小区的小型养老护理机构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下内容: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新建居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与省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卫宏,电话:8729 4499。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记者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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