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布贫困退出条件和激励措施 实行分级负责制
·贫困县按计划退出奖励300万元以上,提前退出奖励500万元以上
·防止数据脱贫和指标脱贫
8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对陕西省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的脱贫退出条件、程序和奖励措施作出详细安排。
根据《实施办法》内容,贫困户脱贫退出的条件为: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有安全住房;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村脱贫退出的条件为:贫困发生率低于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有集体经济或有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有安全饮水;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有标准化村卫生室。贫困县脱贫退出的条件为:贫困发生率低于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达到9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电力入户率达到100%;安全住房农户比重达到100%;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
退出程序方面,我省实行分级负责制原则,“谁认定,谁退出”。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的脱贫退出,主要按照自查申请、交叉检查、抽样核查、分级认定的程序,最终由镇、县、省三级分级认定。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贫困县按照省上确定的脱贫计划脱贫退出的,省上在安排下年度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照脱贫年度中省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安排外,另外一次性奖励上年中省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10%,最低300万元;贫困县提前脱贫退出的,按照脱贫年度中省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安排外,另外一次性奖励上年中省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30%,最低500万元。(记者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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